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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時的警示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1-0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神州混凝土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關于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時的警示意見 

      最近北京市混凝土協會接到北京京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海強宏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橋銀龍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會員單位反映,京華公司與南通三建九分公司、海強宏利與廣東韓江公司簽訂的以圖紙結算的混凝土買賣合同結算時虧方達15%以上,為此協會五屆四次擴大理事會上討論了類似情況,現將會議意見通報給各會員單位,提請各單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不使用北京市工商局、市建委聯合印發的《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的需方單位要做耐心的說服工作,全行業應抵制這種行為,對拒不使用《示范合同》的單位可向協會報告,并由協會轉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有關部門,以便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二、對在合同中以圖紙結算混凝土供應量的供方要特別注意加強預算員力量,按月結清,無圖紙或無洽商紀錄的不能供應混凝土,以免糾紛不斷。對過去已發生過圖紙結算總量與運輸小票總量差額虧方在5%以上的簽約單位,建議對這些施工單位一律簽訂以“運輸小票”結算方式,為保證供需雙方的公平,可考慮在總量中扣除1%至2%的損耗,并允許需方以車為單位抽檢,經稱重換算,若達不到發貨單數量,每車則按抽檢的最低方量計算供應總量。

      預拌混凝土國家標準GB/T14902-2003第8.3條明確規定預拌混凝土供應量應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可作為簽訂合同時的依據。

      三、北京城建道橋銀龍混凝土有限公司2004年11月與四川南充宏大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混凝土供應合同,尚有500多萬貨款正在追收,協會提醒各單位,不能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因該類公司只承包勞務,不能簽訂工程材料貨物購買合同,以免上當受騙,一旦形成混凝土拖欠款,在尋求法律解決時,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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