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將于9月5日起實施的《山西省散裝水泥促進辦法》,今后山西省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達70%以上;設區的市、使用水泥總量500噸以上的建設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達60%以上。違反規定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置發放散裝水泥設施,逐步提高散裝水泥銷售比例,新建、擴建及改建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散裝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按期投入使用。
禁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年使用水泥總量1000噸以上的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生產袋裝水泥的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要按規定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辦法》規定,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置發放散裝水泥設施,逐步提高散裝水泥銷售比例,新建、擴建及改建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散裝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按期投入使用。
禁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年使用水泥總量1000噸以上的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生產袋裝水泥的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要按規定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