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務工人員工資、拖欠工程款、施工質量低劣,今后有上述等15種不良行為的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將被載入信用檔案。哈爾濱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于今天審議的《哈爾濱市建筑市場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擬定要對建筑企業和個人實行信用管理制度。
不良行為及時公布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和評標專業人員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檔案系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設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通過欺騙手段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不具備法定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從業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違反承發包管理規定承發包工程的;違法進行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不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拖欠工程款等不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不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施工質量低劣的;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違法分包工程的;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中介服務機構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對不良記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拒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不予辦理新建項目審批手續,對勘察、設計、施工和中介服務單位一年之內不準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對個人不準繼續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
限制使用袋裝水泥
同時,考慮到使用散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具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工程質量等益處,《條例(草案修改稿)》還對這方面內容加以原則規定:“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使用散裝水泥,限制使用袋裝水泥”,“違反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并按每噸袋裝水泥50元處以罰款”;“禁止在本市城區內的建筑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違反規定的,按現場攪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暫扣現場攪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