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要求三一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三一所組織的‘大比武’,既不具有程序和內容上的客觀、公平性,又不具有手段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明確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月23日,受中聯重科委托,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在北京就三一重工在新品上市推介中涉嫌“反不正當競爭”一事向媒體進行公開說明。
據介紹,自2013年3月初以來,三一重工在江蘇南京、山東淄博、新疆烏魯木齊、云南昆明、廣東廣州、山西太原、安徽合肥、遼寧沈陽等多地舉辦的新品上市推介會中,單方采取“新品泵車與其他泵車性能大比武”的推廣方式,將該企業新款泵車與極易辨識為中聯品牌的同級別舊款泵車進行現場比拼,并邀請數百位客戶站在一百米外的位置觀看。
山河律師事務所劉文卿律師表示,三一設置的比武測試沒有權威機構和公證機關現場鑒證,也沒有公開混凝土標號、泵車泵送排量等信息,根據估算就輕易得出結論:其新品C8泵車各項泵送性能指標勝過中聯泵車,并且將此“比武”結果大肆宣傳。此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劉文卿認為,三一重工主觀上單方采取比武的方式推廣產品,用其最新產品與中聯的舊款比較,而這種比武行為具有明顯的貶低競爭對手或其商品、服務,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借以抬高自身競爭優勢的故意。
而在客觀上,三一重工比武活動宣傳產品和服務本身既不客觀,其宣傳內容也失真,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這種失衡和帶有傾向的推廣手段,在損害中聯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會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法律條文,三一重工單方比武推廣活動,應當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了解,中聯重科要求三一重工積極消除給中聯重科造成的負面影響,為中聯重科及其產品正名,并承諾杜絕類似不正當競爭行為再次發生。據悉,中聯重科已就此事向國家工商總局遞交材料進行舉報。
“三一所組織的‘大比武’,既不具有程序和內容上的客觀、公平性,又不具有手段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明確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月23日,受中聯重科委托,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在北京就三一重工在新品上市推介中涉嫌“反不正當競爭”一事向媒體進行公開說明。
據介紹,自2013年3月初以來,三一重工在江蘇南京、山東淄博、新疆烏魯木齊、云南昆明、廣東廣州、山西太原、安徽合肥、遼寧沈陽等多地舉辦的新品上市推介會中,單方采取“新品泵車與其他泵車性能大比武”的推廣方式,將該企業新款泵車與極易辨識為中聯品牌的同級別舊款泵車進行現場比拼,并邀請數百位客戶站在一百米外的位置觀看。
山河律師事務所劉文卿律師表示,三一設置的比武測試沒有權威機構和公證機關現場鑒證,也沒有公開混凝土標號、泵車泵送排量等信息,根據估算就輕易得出結論:其新品C8泵車各項泵送性能指標勝過中聯泵車,并且將此“比武”結果大肆宣傳。此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劉文卿認為,三一重工主觀上單方采取比武的方式推廣產品,用其最新產品與中聯的舊款比較,而這種比武行為具有明顯的貶低競爭對手或其商品、服務,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借以抬高自身競爭優勢的故意。
而在客觀上,三一重工比武活動宣傳產品和服務本身既不客觀,其宣傳內容也失真,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這種失衡和帶有傾向的推廣手段,在損害中聯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會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法律條文,三一重工單方比武推廣活動,應當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了解,中聯重科要求三一重工積極消除給中聯重科造成的負面影響,為中聯重科及其產品正名,并承諾杜絕類似不正當競爭行為再次發生。據悉,中聯重科已就此事向國家工商總局遞交材料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