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集團10月17日發布公告,宣布公司的八名股東對公司的共同控制關系解除。在沖刺IPO時,為證明公司控制權穩定,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通常會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方式“合縱連橫”穩定公司的控制結構,為滿足IPO條件加碼。而此番建研集團的共同控制協議僅在上市兩年多后即告解除,前提是擁有多重保障:新任實際控制人的“一股獨大”、對董事會的控制、其表露的增持可能以及其余股東不謀求控制權的承諾等等,均為公司控制權穩定“作保”,成為一致行動關系得以解除的重要前提。
建研集團于2010年5月6日上市,由董事長兼總裁蔡永太等8名股東合計持有公司36.874%股權,共同構成公司實際控制人。其中蔡永太持股17.71%,其余7人均系公司高管,單人持股比例從1.5%至5.32%不等。由于蔡永太單人絕對持股比例不高,公司在上市前,上述8人于2007年10月9日簽訂了《一致行動人協議書》,同意在公司股東大會運作中采取一致行動。當時約定的有效期限為,若公司未能于2009年底之前上市,協議生效之日起滿五年。
根據公司的實際上市情況,上述協議截至2012年10月9日到期終止。據昨日公告,上述8名股東未選擇將協議展期,而是解除了其一致行動關系,從而使得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最大的單一股東蔡永太。
相對于擁有同類協議的已上市公司,建研集團無疑算上市后較早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案例。一般,股權結構分散的公司上市前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時,主要分為兩類情況。一類并不會特別約定一致行動協議的有效期,而是約定該關系長期存在,甚至會羅列保證控制權穩定的措施;另一種則是給予一致行動協議有效期,通常會與協議方股東持股的限售期掛鉤。較常見的是從上市之后開始計算協議有效期,一般同股東所持首發股的鎖定期一致甚至更長。上述方式都是為了證明在上市之后,公司的控制權在預期的期限內能夠保持穩定,給予公眾股東較穩定的預期。
前者如中元華電(8.340,0.00,0.00%),該公司8名自然人股東的持股十分分散,目前其合計持股比例45.97%,個人持股從3.46%至9%不等。早在2005年6月和2009年2月,上述8名股東就簽署協議約定,其一致行動協議在公司存續期間長期有效。
后一種情況包括了先河環保(12.220,0.00,0.00%)、通源石油(16.650,0.05,0.30%)等公司。先河環保于2010年11月上市,公司董事長李玉國同另三名高管股東于2010年4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先河環保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均有效。通源石油也類似。
對比上述公司不設具體期限或至少上市后三年的有效期,建研集團從上市到一致行動協議的解除,歷時相對較短。這除了同其股權分布有關,也與當事各方做出的多重“保障”密不可分。
從股權分布而言,中元華電上述股權分布折射其自然人股東持股極為分散,所以其需要詳細闡述為保證控制權穩定約定的具體措施,并對協議不設期限,強調協議的長期性、穩定性。先河環保在發行前,其四名股東雖然合計持股比例占發行后總股本28.43%,且李玉國持有了其中的19.45%股份,但當時公司法人股東及一名持股超5%的自然人股東持股量也占發行后總股本比例高達28.11%,且公司招股書稱“在更長遠的期間存在實際控制人變化風險。”相對而言,建研集團現任實際控制人蔡永太持股比例17.7%,高于第二大股東5.32%的持股比例,亦遠遠高出第二、三股東持股合計10.4%的持股比例,蔡永太持股比例相對突出。
但這一點顯然不夠。同時,公司其余所有持股1.5%以上的所有發起人股東均承諾維護蔡永太的實際控制人地位,不謀求成為公司控制權;其次,其協議解除對公司穩定經營尚不會構成影響,蔡永太已控制了董事會半數以上席位,對公司日常經營決策始終具有較強控制力;上述種種背景及承諾,才構成一致行動協議到期后予以解除的基礎所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實際控制人蔡永太17日還通過公告表示,不排除未來繼續增持的可能,從而強化了公司控制權能保持穩定的預期。
建研集團于2010年5月6日上市,由董事長兼總裁蔡永太等8名股東合計持有公司36.874%股權,共同構成公司實際控制人。其中蔡永太持股17.71%,其余7人均系公司高管,單人持股比例從1.5%至5.32%不等。由于蔡永太單人絕對持股比例不高,公司在上市前,上述8人于2007年10月9日簽訂了《一致行動人協議書》,同意在公司股東大會運作中采取一致行動。當時約定的有效期限為,若公司未能于2009年底之前上市,協議生效之日起滿五年。
根據公司的實際上市情況,上述協議截至2012年10月9日到期終止。據昨日公告,上述8名股東未選擇將協議展期,而是解除了其一致行動關系,從而使得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最大的單一股東蔡永太。
相對于擁有同類協議的已上市公司,建研集團無疑算上市后較早解除一致行動協議的案例。一般,股權結構分散的公司上市前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時,主要分為兩類情況。一類并不會特別約定一致行動協議的有效期,而是約定該關系長期存在,甚至會羅列保證控制權穩定的措施;另一種則是給予一致行動協議有效期,通常會與協議方股東持股的限售期掛鉤。較常見的是從上市之后開始計算協議有效期,一般同股東所持首發股的鎖定期一致甚至更長。上述方式都是為了證明在上市之后,公司的控制權在預期的期限內能夠保持穩定,給予公眾股東較穩定的預期。
前者如中元華電(8.340,0.00,0.00%),該公司8名自然人股東的持股十分分散,目前其合計持股比例45.97%,個人持股從3.46%至9%不等。早在2005年6月和2009年2月,上述8名股東就簽署協議約定,其一致行動協議在公司存續期間長期有效。
后一種情況包括了先河環保(12.220,0.00,0.00%)、通源石油(16.650,0.05,0.30%)等公司。先河環保于2010年11月上市,公司董事長李玉國同另三名高管股東于2010年4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先河環保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均有效。通源石油也類似。
對比上述公司不設具體期限或至少上市后三年的有效期,建研集團從上市到一致行動協議的解除,歷時相對較短。這除了同其股權分布有關,也與當事各方做出的多重“保障”密不可分。
從股權分布而言,中元華電上述股權分布折射其自然人股東持股極為分散,所以其需要詳細闡述為保證控制權穩定約定的具體措施,并對協議不設期限,強調協議的長期性、穩定性。先河環保在發行前,其四名股東雖然合計持股比例占發行后總股本28.43%,且李玉國持有了其中的19.45%股份,但當時公司法人股東及一名持股超5%的自然人股東持股量也占發行后總股本比例高達28.11%,且公司招股書稱“在更長遠的期間存在實際控制人變化風險。”相對而言,建研集團現任實際控制人蔡永太持股比例17.7%,高于第二大股東5.32%的持股比例,亦遠遠高出第二、三股東持股合計10.4%的持股比例,蔡永太持股比例相對突出。
但這一點顯然不夠。同時,公司其余所有持股1.5%以上的所有發起人股東均承諾維護蔡永太的實際控制人地位,不謀求成為公司控制權;其次,其協議解除對公司穩定經營尚不會構成影響,蔡永太已控制了董事會半數以上席位,對公司日常經營決策始終具有較強控制力;上述種種背景及承諾,才構成一致行動協議到期后予以解除的基礎所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實際控制人蔡永太17日還通過公告表示,不排除未來繼續增持的可能,從而強化了公司控制權能保持穩定的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