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刊登。
本公司獲知,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聯交所刊登的一份新聞稿中提及,本公司監事王燕謀先生(「王先生」)因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玻璃」,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碼:739)違反了若干《上市規則》的規定而受到聯交所譴責。根據該新聞稿,聯交所的結論是,王先生身為浙江玻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與其他相關浙江玻璃的董事,於相關期間內違反了其根據《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因有關董事(包括王先生在內)沒有采取足夠的內部監控以確保浙江玻璃遵守《上市規則》。本公司亦從該新聞稿注意到,聯交所上市科指稱王先生(及其他有關董事)違反《董事的聲明及承諾》并非關於浙江玻璃實質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聯交所的相關新聞稿可在聯交所網站「香港交易所新聞稿」一節中發布的新聞稿查閱。
本公司認為,上述事宜沒有對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屬公司的業務運營構成任何影響。
本公司獲知,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聯交所刊登的一份新聞稿中提及,本公司監事王燕謀先生(「王先生」)因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玻璃」,一家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碼:739)違反了若干《上市規則》的規定而受到聯交所譴責。根據該新聞稿,聯交所的結論是,王先生身為浙江玻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與其他相關浙江玻璃的董事,於相關期間內違反了其根據《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因有關董事(包括王先生在內)沒有采取足夠的內部監控以確保浙江玻璃遵守《上市規則》。本公司亦從該新聞稿注意到,聯交所上市科指稱王先生(及其他有關董事)違反《董事的聲明及承諾》并非關於浙江玻璃實質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聯交所的相關新聞稿可在聯交所網站「香港交易所新聞稿」一節中發布的新聞稿查閱。
本公司認為,上述事宜沒有對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屬公司的業務運營構成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