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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符合澆筑混凝土標準的水泥未告知說明 被判決承擔50%的責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6-1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旌德縣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明知他人購買水泥用于澆筑養殖池,卻未將其出售的水泥嚴禁澆筑混凝土這一情況予以說明和告知,導致澆筑的養殖池和水泥地面混凝土全部凍壞。日前,旌德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案,判決被告承擔50%的損害賠償責任。案件上訴后,宣城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明知他人購買水泥用于澆筑養殖池,卻未將其出售的水泥嚴禁澆筑混凝土這一情況予以說明和告知,導致澆筑的養殖池和水泥地面混凝土全部凍壞。日前,旌德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案,判決被告承擔50%的損害賠償責任。案件上訴后,宣城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原告某養殖公司因新建龜鱉養殖場,澆筑養殖池需向被告某建材店購買水泥。第一批購買的水泥為標號425海螺水泥,澆筑1個養殖池后,施工人員建議原告更換紅松水泥,后某養殖公司確定將海螺水泥更換為紅松水泥(標號為P.S.A32.5礦渣硅酸鹽水泥),水泥包裝袋背面印有大字“嚴禁澆筑混凝土”的廠家提示。某建材店明知某養殖公司購買水泥是為了澆筑養殖池,而紅松水泥嚴禁澆筑混凝土,卻沒有予以說明和告知。2022年9月1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間,某建材店送貨至施工現場,每次送10包,但均未告知。某養殖公司及聘請的施工人員收到水泥后,也沒有對水泥進行檢驗,因此也沒發現包裝袋背面的大字提醒。施工人員共澆筑了13個養殖池和地面,面積1萬多平方米。2023年1月,某養殖公司發現用紅松水泥澆筑的養殖池和水泥地面混凝土全部凍壞,造成損失277932元,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店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138966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此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合同履行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為當事人約定之義務;二為法律規定之義務,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派生之義務即附隨義務。被告某建材店明知原告某養殖公司向其購買水泥是用于澆筑龜鱉養殖池和地面,而后來更換的P.S.A32.5礦渣硅酸鹽紅松水泥嚴禁澆筑混凝土,如此事關原告公司重大利益之事項,被告理應在雙方締約時予以詳細告知,該項告知義務也是誠信原則之價值取向在合同中的具體要求。但被告某建材店作為出賣人未盡到告知說明的附屬義務。且2022年9月1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間,被告每次送10包紅松水泥到施工現場仍未盡到說明、告知義務,導致原告某養殖公司澆筑的養殖池和水泥地面混凝土全部凍壞產生損失,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損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對因違反附隨義務而給原告造成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作為買受人也未盡到充分的注意、謹慎義務,沒有對被告送到施工現場的水泥及時進行檢驗,對水泥包裝袋上的“嚴禁澆筑混凝土”的警示在長達3個月的時間內沒有發現,自身對造成的損失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其損失的50%,被告某建材店承擔50%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一審判決:被告某建材店賠償原告某養殖公司損失138966元。


某建材店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宣城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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