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峰生產是水泥行業減排的重要手段和抓手,對水泥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曾多次圍繞錯峰生產建言獻策的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化驗室主任劉麗芬,建議將水泥錯峰生產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劉麗芬指出,“十三五”期間,水泥錯峰生產得到全面推行,有效緩解了水泥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推動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減少了大氣污染物排放,取得了明顯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據不完全統計,“十三五”期間,水泥行業依靠錯峰生產,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5.3億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5.34萬噸,減少氮氧化物排放196萬噸,在環境治理上作出重大貢獻,尤其是京津冀地區空氣質量的好轉,與實行水泥錯峰生產存在直接關系。
“盡管取得了一系列成績,但錯峰生產在執行上卻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政府下發的錯峰生產文件,只強調企業在錯峰生產上要加強自律和履行社會責任,缺乏明確的處罰規定,造成一些企業不執行或不能全面執行水泥錯峰生產政策,最嚴重的省份執行率只有23%。長此下去,錯峰生產政策的效果必然會打折扣。”劉麗芬表示,有必要將水泥錯峰生產納入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管理,按照錯峰生產相關規定,對企業排污總量和地方政府排污總量進行重新核定和考核,用排污許可這條紅線保證錯峰生產執行到位、降碳減排到位。
劉麗芬認為,當前將水泥錯峰生產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有三個必要性。一是形勢發展的需要。碳達峰、碳中和是我國轉變發展方式、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目標。二是營造公平市場環境的需要。三是提升政府調控能力的需要。將錯峰生產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各級政府可以根據水泥市場供求狀況和環境壓力及時調整錯峰生產時間和排污許可。以大數據為手段,以排污許可為抓手,靈活制定有關政策和辦法,依法依規促進經濟和環境和諧發展。
對此,劉麗芬建議,一是由生態環境部根據環保法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下發文件,將水泥錯峰生產納入企業排污許可證管理范圍,嚴格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原聯(2020)201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水泥常態化錯峰生產的通知》,并按照各省下發的錯峰生產時間調減水泥企業排污許可指標。對不執行錯峰生產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許可論處。如果確需增加生產和排放的,也要公開履行核準程序,先核準,后排放。二是各地環保部門每日按照環保法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在信息平臺上公布各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核準情況、錯峰生產后排污指標調減情況和實際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增加透明度,將錯峰減排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