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執行干警鎖定被執行人高某具體位置將其控制后,依法移送拘留所。
高某從事承包建筑工程,因工程需要,多次從原告嚴某處購買水泥,經結算,被告高某共拖欠原告嚴某水泥款23萬元。商討購銷事宜時,高某允諾貨到付款,但在合同實際履行中,以各種理由拖延,截止結算日,僅付1500元。嚴某多次電話催要,高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付款。嚴某訴至裕安區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判決支持原告訴請,判決生效后,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償還義務,嚴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多次聯系被執行人高某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高某置若罔聞,既不主動履行也不申報財產。在此情況下,執行干警采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凍結被執行人高某銀行賬戶,多次調查其名下財產情況。1月6日上午,執行干警接到申請執行人嚴某提供線索,鎖定具體位置后,立即趕到高某所在小區,趁下樓買煙之際,將其控制并拘傳至法院。執行干警耐心釋法明理曉以利害,并告知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將承擔的法律后果,但高某仍態度消極,表示沒有能力、拒絕履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法院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在做完核酸檢測、常規體檢、大數據查詢行動軌跡等程序并辦妥拘留手續后,執行干警將高某送交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