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安徽壽縣法院承辦法官以“善意執行”理念為指導,加大促進和解力度,及時高效的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企業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首期案款到位100余萬元,助力雙方企業快速復工復產。
2018年3月17日,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安徽某項目1#、3#、9#、16#地塊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購買混凝土,具體供應范圍以項目部劃分為準,雙方在合同中就混凝土的單價、方料結算、付款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向被告供應混凝土,被告共拖欠貨款本金900余萬元。2019年11月12日,壽縣法院依法判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本金900余萬元及利息,但被告未自愿履行。
2020年2月26日,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法律文書。法官經過溝通了解到申請執行人企業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目前正處于復工復產的關鍵階段,正需要資金運轉。考慮到雙方企業的實際困難,承辦法官從“善意執行”角度綜合考量,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多渠道調解,想方設法,耐心溝通,釋法明理,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該案雙方企業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協議,首期案款即時到賬100余萬元,及時高效的解決該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燃煤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