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建設工程計價調整問題,多地住建部門已相繼發文明確,涉及費用調整、工期調整等多個方面。
湖北
一、依據不可抗力的規定合理進行風險分擔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依據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針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的解讀,我省建設工程因疫情影響,建設合同約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的,認定為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相關規定進行風險分擔。
二、合同價款調整
(一)經工程所在地政府批準,建設工程確因需要疫情防控期間必須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疫情影響,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人工費: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人短缺,導致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人工價格統計。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只計取增值稅。
2.材料價格:疫情防控期間,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應計取增值稅。
3.疫情防控措施費:疫情防控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護手套、體溫檢測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和防護人員人工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據實支付。
(二)趕工費用: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合同價格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參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三、工期調整
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發承包雙方應進行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四、概算調整
因疫情防控導致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超過項目概算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調整概算。
五、疫情防控期間,應急搶險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計價方式。成本計算按發承包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跟蹤審核單位所收集、審核后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數量和價格計算,酬金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疫情防控期間,尚未招標或未簽訂合同的工程,建設單位應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增加疫情防控費用,調整因疫情引發的市場價格上漲費用。上漲后的總價超過概算的,建設單位應調整概算。
七、各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價格和疫情防護措施費用監測,及時準確發布和調整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為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工程價款提供依據。
山西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執行合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相關規定執行。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未復工,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山西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內已考慮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計算在順延工期內。
2.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已復工或已簽訂合同未開工,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結合實際合理確定順延工期。
(二)費用調整
1.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已復工,施工時必須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嚴格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因此發生的疫情防護措施費以及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和機械臺班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的變化,發承包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依照我省關于疫情防控分區和分級有關規定,按以下標準計取:
低風險區每人每天30元,中風險區每人每天35元,較高風險區每人每天40元,高風險每人每天50元。該費用只計取稅金。
因發包方提出復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員復工返崗時,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及抵達工地后按規定采取隔離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應以實結算。
2.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未復工或已簽訂合同未開工,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尊重實際情況,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方法。
海南
一、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二、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在建、復工、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二)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及確因需要必須復工的項目,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此而導致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單價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護費歸屬于工程造價的措施項目費用中,只參與計取稅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單價: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9.8.2條規定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措施費另行計算并應明確趕工措施費計算原則和方法。
云南
一、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合同法》第117條、118條,《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復工、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參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
(二)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復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身體健康,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復工導致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的,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市場工資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