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五指山市陳偉光61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6月25日開庭審理,共庭審7天。這是海南省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審理的人數最多的涉黑案件。
宣判現場。通訊員 楊斌 攝
判決結果:
海南一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串通投標罪,非法采礦罪,容留、介紹賣淫罪等13罪,數罪并罰,判處陳偉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限制減刑;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前罪故意殺人罪并罰,判處黃某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十萬元;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串通投標罪,聚眾斗毆罪,容留、介紹賣淫罪,故意傷害罪等11罪與前罪行賄罪并罰,判處李震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其他5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宣判現場。通訊員 楊斌 攝
犯罪事實:
海南一中院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被告人陳偉光帶領謝某成、黃某章、王某平等人長期混跡于五指山市煙酒公司附近的賭場,并在煙酒公司一帶為非作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被當地群眾稱之為“煙酒幫”。
為爭奪勢力范圍,“煙酒幫”經常與五指山市“古惑仔幫”“黑鬼幫”等其他幫派打架斗毆,逞強斗狠,稱霸一方,逐步在五指山市樹立非法權威。2003年,陳偉光憑借其在團伙中的威望,逐步確立了領導地位。2006年6月,陳偉光親自指揮策劃了“6.5故意殺人案”,自此在“黑道”立威。該組織又繼續網羅在校學生、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加入該組織,并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販賣毒品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宣判現場。通訊員 楊斌 攝
逞強斗狠,三枚“山豬炮”炸死一人
因素有積怨,2006年6月5日21時許,陳偉光指使黃某爽糾集“煙酒幫”成員對林某煥等“古惑仔幫”成員打擊報復。黃某爽(已判決)糾集符某澤、唐某、陳某志、黃某、林某勝、黃某丁、黃某磊、林某彬(均已判決)等人先后到五指山市煙酒公司附近一條小巷內集中,準備報復林先煥等人。23時許,探知“古惑仔幫”成員在瓊州大學本部松樹林涼亭處后,黃某爽等人攜砍刀、斧頭、“山豬炮”到達涼亭附近,黃某爽先向涼亭內扔了一枚“山豬炮”并爆炸,唐某、黃某丁、林某勝、陳某志、黃某磊等人也沖上去砍林某煥,林某煥持刀反抗并砍中唐某左肋處一刀。
此時,符某澤、黃某爽又分別朝林某煥胸部各扔一枚“山豬炮”并爆炸。林某煥被炸后倒在涼亭附近的草叢里,林某勝、陳某志、黃某磊等人沖上去持刀對林某煥亂砍。林某煥受傷后當場死亡。
黃某爽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打電話告知陳偉光當晚行兇之事,陳偉光遂駕車將黃某爽、符某澤等人接至五指山市小橋路段處,后又出資給黃某爽、唐某逃往廣東省東莞市。經鑒定,林某煥系“山豬炮”接觸爆炸傷,導致左肺碎裂,大出血,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黑”“商”合作,“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自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陳偉光領導的“煙酒幫”為進一步壯大組織勢力,其與被告人李震密切聯系,以同學友情為紐帶,以李震的經濟實體為依托,依附于李震賺取非法經濟利益,也為李震的生意提供非法保護。
李震借助陳偉光“煙酒幫”的黑惡勢力,親自或者通過指使陳偉光及其他“煙酒幫”成員實施了串通投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壟斷了五指山市的砂、石、混凝土市場,并將名下的娛樂會所做大,攫取了巨額非法利益,為該組織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支持,并逐步形成了“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組織模式,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不斷擴大該組織在五指山市區的非法勢力和影響。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震與黃某凱等人共同出資1500萬元,成立五指山佳佳娛樂會所,李震占股50%。為了利用陳偉光黑社會組織者、領導者的身份,平衡社會關系,確保會所順利經營,李震讓陳偉光出少占多,占股5%(應出資75萬元,實際出資25萬元),并給予每月2萬元的酒水簽單權。
2013年9月,為了避免砂場周邊的地痞流氓騷擾,李震經與黃某凱商議,拿出競得的三個砂場中10%的股份贈予陳偉光。陳偉光派組織成員分別在會所和砂場上班,并領取工資。該組織為維護和壯大自身利益,李震親自或者指使陳偉光及其組織成員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串通投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采礦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 軟暴力”強迫交易,壟斷五指山混凝土行業
2014年3月,徐某山經營的五指山藍城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俗稱藍城攪拌站)取得對外銷售混凝土的資質,打破了李震等人壟斷五指山市混凝土行業的局面。為繼續壟斷五指山市混凝土行業,李震、黃某凱、鄧某標等人商議,決定以南鴻攪拌站的資金收購藍城攪拌站。李震等人向徐某山提出收購要求遭到拒絕。
由于李震在2012至2013年期間通過經營石場、包銷石料,聯合被告人陳偉光入股砂場等方式,壟斷了五指山市的河砂、石子市場,李震便通過抬高砂、石價格,拒絕供應原料等手段,致使藍城攪拌站生產成本增加,并陷入停產境地。
徐某山為了自救,購買車輛到保亭九公里處石場購買石子,但運輸車輛在返回途中遭李震安排的人攔截、恐嚇,導致無人敢為藍城攪拌站運送砂石,同時李震指使鄧某標威脅保亭九公里處的石場老板,不得供應石子給藍城攪拌站。徐某山懾于李震及其背后的黑惡勢力,被迫以1860萬元的價格將藍城攪拌站全部股份轉讓給李震等人。
該組織層級分明、骨干成員固定、人數多達60余人、勢力龐大。逐漸形成“組織成員之間要團結,低級別成員要尊重高級別成員,不得吸毒,兄弟被欺負了必須打回來”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并給組織成員提供食宿和經費,用以維護組織穩定。
該組織在五指山市,通過實施壟斷、控制砂、石及混凝土市場、非法采礦、敲詐勒索、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共計約6489.4萬元人民幣,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此外,該組織在五指山市區長期販賣毒品,獲利全部用于組織成員生活開支。
該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五指山市煙酒公司宿舍、佳佳娛樂會所、電影院、農墾大院等地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共致1人死亡,5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五指山市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宣判現場。通訊員 楊斌 攝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偉光、李震網羅被告人謝某成、王某平、黃某林、黃某生、李震武等人,在五指山煙酒公司一帶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已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陳偉光在該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直接策劃、管理、指揮、協調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李震通過對陳偉光利益捆綁,為組織成員提供經濟支持和活動場所,進一步吸收新成員壯大組織,與陳偉光共同策劃、指揮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亦為該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被告人陳偉光、李震、謝某成、黃某林、黃某生等59名黑社會組織成員分別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和罪名,及其他2名非組織成員分別犯有敲詐勒索、非法采礦、串通投標的事實和罪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