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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在全市大部分范圍內禁用高排放混凝土攪拌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日報
核心提示: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開始公示,在全市大部分范圍內將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高污染挖掘機、推土機、起重機械、叉車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起重機械、樁工機械、開槽機械、混凝土攪拌機、叉車等。

為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開始公示,在全市大部分范圍內將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高污染挖掘機、推土機、起重機械、叉車等。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燃油發動機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起重機械、樁工機械、開槽機械、混凝土攪拌機、叉車等。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發動機在出廠設計時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或者經檢測排放未達到非道路柴油機械Ⅲ類限值以及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計劃在下列范圍內全天24小時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全部行政區域,南沙、從化、增城城市建成區。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機械除外。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治。


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區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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