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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9-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核心提示:近日,《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自2018年9月12日起在全省正式推廣施行。

近日,《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自2018年9月12日起在全省正式推廣施行。


此次《辦法》的實施,是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及治理違規海砂專項行動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建立長效機制,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辦法》共七章43條,包括總則、企業資質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綠色生產管理、市場行為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了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監督管理的職責權限,規定了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資質審批,除了要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及《辦法》中企業試驗室基本條件外,還要滿足當地預拌混凝土產業結構綠色發展布局規劃要求。


《辦法》還對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企業需要另外設置分站點的情況,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還要求預拌混凝土企業嚴禁以轉讓、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


據悉,省建設科技與建筑節能辦公室將于近期舉行《辦法》宣貫會。


湖北省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預拌混凝土管理,規范預拌混凝土活動,確保混凝土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監管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在攪拌站(樓)生產的、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具有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行業管理職能的機構具體實施日常管理和推進綠色生產管理;所屬具有建筑市場行為監管職能的機構具體實施預拌混凝土市場行為監督管理;所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全省預拌混凝土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混凝土;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綠色生產的信息互聯網絡技術控制系統;支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及企業信用評價制度,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企業資質管理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取得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并在承包工程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及本辦法中企業試驗室的基本條件,以及當地預拌混凝土產業結構綠色發展布局規劃要求。


第八條 凡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企業需另外設置分站點的,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相關條件要求。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備的試驗檢驗質量管理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及作業指導書等。


(二)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試驗室負責人應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實驗室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4人。混凝土試驗員不少于4人。


(三)具有承包工程范圍內的試驗檢驗能力和設備設施及固定場所,其環境條件滿足技術標準。制樣室、留樣室、成型室、標準養護室、原材料室、力學性能室、耐久性能室等面積符合標準要求,控制系統滿足生產及試驗檢驗的標準規定。


(四)計量器具及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符合技術標準。


(五)具有試驗檢驗視頻數據采集系統以及試驗數據自動采集、自動分析及數據上傳系統,達到試驗檢驗全過程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三章  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條 建立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按國家以及地方相關技術標準組織生產經營,保障生產的質量安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


(一)人員崗位職責、重要崗位人員管理以及技術培訓制度;


(二)質量安全檢查、技術管理以及檔案資料等管理;


(三)原材料進場的抽樣檢驗,預拌混凝土的配合比控制,留樣、制樣、標準養護的質量管理;


(四)預拌混凝土出站的抽樣檢驗、運輸監控、交貨檢驗管理;


(五)實驗檢驗的計量器具以及儀器設備定期檢定(校準)及結果確認管理;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配料計量控制管理;


(七)預拌混凝土生產首次混凝土配合比開盤質量鑒定管理。


(八)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處理管理;


(九)其他質量安全管理。


第一節  生 產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原材料進場質量檢驗的程序、方法,并記錄在案。記錄內容包括: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數量、生產單位、供貨單位、進場日期、質量證明書編號、抽樣批量、抽樣人、樣品編號、檢驗報告編號及結論等信息。原材料進場應由企業試驗室依據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抽樣檢驗,其檢驗項目以及檢驗批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質量合格后方可進場。


第十二條 原材料貯存應分倉貯存,設置明顯標識,遵循先進先用原則;建立混料存放及材料變質預防措施,定期抽查并記錄,防止變質的原材料直接使用。有條件的企業可建造自動力分料倉、配置自動化配料系統,保證原材料使用質量得到控制。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計量應采用遠程電子計量設備,其精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的有效檢定證書,并定期校驗。企業每月應至少自檢、校驗一次;每個工作班開始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準和記錄。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配制的攪拌機及其配套設施,應嚴格執行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規定。要建立和完善遠程信息化網絡質量控制及綠色生產監管系統。遠程配料電子計量設備操作系統,要對生產的每盤混凝土原材料配合用量執行數據,實行自動采集、上傳、保存,做到混凝土配合比可溯源,確保其有效控制生產質量。


第十五條 企業試驗室應按分包合同約定的要求,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計算、試配、調整與確定。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報告(生產配合比)應由試驗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在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試驗室負責人簽發的生產配合比執行,并做好生產配合比執行記錄。


第十六條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質量鑒定,其原材料、強度、凝結時間、稠度應滿足設計配合比的要求。開盤質量鑒定應由混凝土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企業內相關生產、檢驗、質量管理等部門人員共同參加,做好相關記錄,并出具《首次開盤質量鑒定書》,開盤質量鑒定合格后方可生產。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質量控制應嚴格執行《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以及《預拌混凝土》(GB/T14902)等現行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應由企業實驗人員在混凝土攪拌地點,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進行取樣和試驗,并及時出具同一配合比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證明書》,其內容應按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運輸車在裝料前要將攪拌罐內積水排盡,出廠前應將車外壁和料斗壁上的殘留混凝土清洗干凈;


(二)預拌混凝土運輸時間如需延長,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通過試驗驗證;


(三)運輸車在運輸途中應保持預拌混凝土的均勻性,不產生分層、離析,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須的和易性;


(四)運輸、等待和卸料中不得停止攪拌罐轉動或向預拌混凝土中加水;


(五)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運輸和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得拋撒、滴漏;


(六)運輸車在天氣嚴寒或炎熱季節,其攪拌罐應有保溫或隔熱措施;


(七)超過運輸時間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八)有運輸車輛信息化監控系統。


第二節  交貨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由需方負責組織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驗證檢測,出具合法、真實、公正、準確的檢測報告。需方應在施工現場提供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的交貨檢驗地點應在施工現場的運輸車卸料點進行,由需方、供方、監理及檢測機構等專職人員共同見證取樣,各方專職人員應對交貨檢驗情況進行記錄和簽證。交貨檢驗結果應在檢測結束后10天內通知各方,預拌混凝土的驗收質量應以交貨檢測結果合格為依據,質量不合格的不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需方組織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的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卸料量的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處進行抽取,及時送到具備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標準養護,坍落度實驗應在20min內完成,強度試件制作應在40min內完成。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代替施工企業制作、留置和養護預拌混凝土試塊試件。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交貨時,應由需方專職人員及時對供方的預拌混凝土質量、數量進行確認,供方應隨每一運輸車向需方提供預拌混凝土的《發貨單》、《首次開盤質量鑒定書》以及《預拌混凝土質量證明書》等證明材料。


第三節  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使用預拌混凝土時應嚴格按規定進行施工以及質量驗收,并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安全承擔責任。禁止對施工現場卸料點的預拌混凝土加水,禁止使用已經初凝的預拌混凝土。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預拌混凝土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工程師應編制現澆混凝土施工質量安全監理專項方案,對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及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進行旁站監理,履行監理職責。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現澆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驗收批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條 在建工程項目混凝土強度評定應按規定執行。預拌混凝土的取樣、試樣、試件應滿足如下要求,否則視為無效試件:


(一)施工企業按設計要求編制預拌混凝土取樣、試樣的留置方案,明確預拌混凝土試件所代表的分項工程驗收批,明確同條件養護試件所代表的分項工程主要部位及構件。


(二)混凝土強度試樣和同條件養護試件在混凝土澆筑地點或入模處隨機見證取樣。由施工企業具有相應能力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取樣、制作試件,監理單位具有相關能力的監理工程師對取樣、試件制作等過程實施見證,并做好原始記錄。


(三)混凝土試件和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取樣頻率、數量、制作及養護等應符合規定要求,并進行唯一性標識,不得留置無標識的試件。


(四)混凝土試件的標準養護,由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設置標準養護室進行標準養護,做好溫濕度以及齡期記錄,也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混凝土試件進行標準養護。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應隨同混凝土工程構件進行同條件養護。不得將在建工程的混凝土試件或同條件養護試件送至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進行標準養護。


(五)監理工程師應對預拌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標識、送樣、同條件養護試件養護等全過程進行監理記錄。


第四章  綠色生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分建)的綠色生產應按《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 328)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攪拌站(廠址)設置應符合所在地預拌混凝土企業綠色發展布局控制規劃和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的生產、辦公、生活應進行分區設置,各區采用綠化帶隔離措施降低噪音、粉塵的傳播和影響。廠區內場地、道路、廠房地面等要進行硬化,未硬化空地應進行綠化,防止揚塵,保持清潔;廠區內應建有生產、回收的廢棄物分類處置及循環利用系統、污水處理系統、雨水收集、貯存、利用系統、禁排系統等。


第三十條 企業綠色生產應選用技術先進、低噪音、低能耗、低排放的設施設備,建立綠色生產信息化監測控制系統。其原材料配料系統以及攪拌機系統等應進行整體封閉或建造封閉式廠房,并設置除塵裝置。


第三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實行綠色發展。鼓勵企業申請預拌混凝土站(樓)綠色生產標識評價。


第五章  市場行為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依法進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遵循統一開放、有序競爭、誠信守法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應依據其職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市場行為,開展定期或隨機的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并嚴肅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辦法》規定的行為。預拌混凝土企業、參建各方責任主體應予以配合、接受檢查。


第三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與專業技術人員及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實行實名制管理,并對其進行崗前技術、安全生產等培訓。


第三十五條 禁止預拌混凝土企業以下列行為承攬業務: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攬業務;


(二)以轉讓、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采用賄賂、提供回扣、低于成本價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工程分包應實行合同制。鼓勵使用統一印制的預拌混凝土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文本簽訂后,應告知工程所在地具有建筑市場行為監管職能機構。預拌混凝土生產及使用企業應當講誠信、守合同、重信譽,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禁止行為之一的,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其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標準和規范交貨檢驗的;


(二)由他人代做、代養護混凝土試件的;


(三)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的;


(四)未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混凝土施工的;


(五)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其責任:


(一)未制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或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


(二)未對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進行旁站監理的;


(三)未見證預拌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送檢、同條件試件養護的;


(四)未對混凝土工程澆筑施工實施旁站監理的;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企業資質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綠色生產管理、市場行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對象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地依據本辦法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本辦法所涉及內容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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