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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究竟有多亂?30余家投標,竟十余家使用假證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6-0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江西網-新法制報 中國裁判文書網
核心提示:一個總投資200多萬元的建筑項目,項目建筑面積1857.68平方米。在開標現場,前來投標的建筑公司有30多家。然而,民警最終調查發現:帥某等11人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國家二級建造師證、B證參與投標,共涉及10余家公司。

一個總投資200多萬元的建筑項目,項目建筑面積1857.68平方米。在開標現場,前來投標的建筑公司有30多家。


然而,民警最終調查發現:帥某等11人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國家二級建造師證、B證參與投標,共涉及10余家公司。


不久前,撫州市樂安縣舉辦的一場招投標活動中,竟有十余家建筑企業涉嫌使用假身份證、假建造師證參與投標。


樂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無意中發現有人持假證投標


4月12日上午,樂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大廳內,樂安縣某鄉鎮中心幼兒園建設工程招投標會議在這里進行。


工程投資:總投資200多萬元


建筑面積:1857.68平方米


企業資質:投標企業資質類別及等級須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級(含)以上”


建造師:注冊建造師類別及等級的要求為“注冊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含)以上”


在開標現場,前來投標的建筑公司有30多家,按照規定,招標人和工作人員依照招標文件要求,對參與開標的人員進行身份確認。


樂安縣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全程參與了開標,其中一名工作人員發現,某建筑公司參與投標的人員身份證存在異常,該身份證與其他身份證相比稍薄一些,而且證件表面的長城立體浮雕圖案反射出的光澤也較為暗淡。



針對這一情況,工作人員趕忙叫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多名工作人員經確認后也認為,“該身份證存在偽造的嫌疑。”


面對質疑,該公司負責人卻顯得很淡定,不但直接否認身份證存在問題,還指責工作人員不專業。


那么,這張身份證到底有沒有問題呢?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工作人員立即聯系了轄區派出所,向民警尋求幫助。


很快,樂安縣公安局鰲溪派出所的民警攜帶便捷式身份證查驗器來到了現場,民警嘗試對該公司用于投標的身份證進行聯網查驗,該身份證無法被正常讀取。經過仔細辨別,民警確認:“該公司用于投標的身份證確實為假證。”


10余家公司用假證


為了確保投標的公平公正,民警對所有參與投標的企業提供的身份證進行了核查。


據現場工作人員回憶,聽說民警要對所有投標人進一步核驗身份證,一些投標人變得慌張起來。這也讓樂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人預感到問題的嚴重性。


在招投標現場,民警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最終結果讓工作人員大吃一驚:共查獲帥某等11人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國家二級建造師證、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參與投標,這些人涉及10余家公司。



據了解,如此眾多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場合使用假證在樂安尚屬首次。


當天,樂安縣公安局給予帥某等11人行政拘留的處罰。經進一步調查,基本查實帥某等11人的犯罪事實。4月20日,該局依法對帥某等11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除1名處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外,對其余10人執行了刑事拘留。


據犯罪嫌疑人交代,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建造師證、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等證,代表多家公司進行投標,目的就是提高中標率。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此外,參與該招標項目的企業中,共有26家企業因項目負責人相關資質不合格或沒有“三無證明”而被宣布廢標。


“沒有想到會有如此多人持假證,太猖獗了!”事后,樂安縣建設局的工作人員表示,多虧派出所民警帶設備來核查身份證的真偽,不然僅憑工作人員肉眼很難將全部虛假身份證給識別出來。


造假手段防不勝防


那么,為何如此多的“李鬼”敢冒險闖關?


采訪中,樂安縣建設局的工作人員透露,參與投標公司提供的這些建造師證都可以在網上核查到。以其中一位名為李某的二級建造師證為例,將證書上的信息輸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建造師網上進行核驗,網上信息確實存在一個名為李某的二級建造師,且登記在一建筑公司執業。


但事實上,經鑒定,公司方提供的二級建造師證是偽造的,李某的身份證也是偽造的。


玄機在哪里呢?通過調查,工作人員發現,持證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并非叫“李某”,他用自己照片偽造了一張名為李某的身份證和二級建造師證書。原來,網上可以查詢到的建造師證沒有真實持證人的相片,所以如果持假身份證加上與之對應的假建造師證書一起使用,就很難被發現是否造假。


一些憑掛靠形式取得建造師證的人員,他們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到達招標現場,為了解決這種情況,一些企業就會用其他工作人員相片套辦假證,冒名頂替持證建造師出場。


記者查閱公開信息發現,2016年2月,江西省住建廳就曾對2家建筑企業申報二級建造師注冊弄虛作假行為進行全省通報。2家企業在為本企業辦理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及變更注冊時,未經建造師本人同意,偽造建造師個人身份證,提供虛假材料。


網上辦假證只要數百元


5月24日,新法制報記者以“身份證丟了,想辦理一張二代身份證”為由在網上聯系了一位自稱可以辦理假證的網友。對方很爽快地答應記者,稱辦理一張身份證200元,“和真證件一樣”。



在聊天的過程中,對方還曬出多張疑似為偽造的身份證照片,希望記者盡快打款。


當記者表示擔心這種假身份證被識破時,對方反而安慰起了記者,“這種假的身份證無法被聯網查詢到,如果被查問的時候就只要說身份證消磁了,有時候無法讀取信息也正常,表現鎮定一點就行。”


對方還稱,這些都不是真的證件,而是高仿的,一般人不仔細看是分辨不出來的,就算被發現也不是什么大事。


對方還表示,“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建造師證”等都可以辦,價格從100元200元不等,流程為:線上支付辦證費后,需將照片電子模板和辦證信息(如:證書編號、名稱等)上傳到一個指定的郵箱,然后等候客服線上確認信息即可,一般3天之內便可以用快遞寄出假證。


見記者遲遲不轉賬,該網友不再回復記者的問題,并迅速將記者拉黑。


采訪中,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類似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使用虛假身份證件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非個例,其中有一部分就是為了參加工程建設招投標。


用假證投標,法律后果嚴重


偽造證書、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屬于弄虛作假行為,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專業人士認為,偽造證書、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參加招投標,除了可追究刑事責任外,其行為也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按照規定: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江西省住建廳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回應稱,后期將進一步升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監管智能化。配備先進的身份證識別系統,無論是投標人還是評委,進入開標現場必須刷身份證核驗,從而在技術上徹底堵住身份造假漏洞,并實現身份證和建造師證的信息比對,及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資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參與投標將受到刑事處罰。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南刑初字第19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系青島圣坤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串通投標罪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丁萬星,山東青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系青島圣坤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職工。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串通投標罪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林建國,山東青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南檢公刑訴[2014]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單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丁萬星、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林建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在經營青島圣坤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期間,為使公司能夠有資格參加有關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自2007年1月至2013年7月,陸續偽造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及“青島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青島市人事局職稱改革專用章”、“青島市嶗山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企業保險專用章”和“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嶗山分局”等單位印章多枚,并于2013年6、7月間,讓單位會計劉某持上述偽造證件及加蓋有偽造印章的文書,又串通青島新藝林市政園林集團有限公司等同行業單位,參加“青島市城鄉規劃展示中心更換草坪及綠地養護”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并最終中標。標的金額未予明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上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和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劉某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串通投標罪,并提交證人王生雷、王寧、王倫東、馬宗第、陳軍、曲維良、李儉業、周園園等人的證言、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和青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技術處(青)公(刑)鑒(文檢)字[2013]97至103號七份檢驗鑒定書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以上指控并無異議,辯解稱自己只犯了一種罪。


辯護人提出,對指控被告人王某構成串通投標罪和偽造了機動車行駛證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對偽造其他國家機關證件和印章的指控,則認為因與隨后指控的串通投標罪存在因果上的牽連關系,應以串通投標罪一罪定罪處罰;且依據本案的犯罪情節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量刑并可以宣告緩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不持異議。


辯護人辯稱,對被告人劉某指控的兩項罪名均無異議,只提出應當以牽連犯對其“擇一重罪處罰”,同時認為劉某屬于從犯、初犯,認罪態度好,愿意繳納罰金,具有法定的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對其判處八個月以內有期徒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做為公司負責人,為使公司能在有關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相應資格,而采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等欺騙性手段,與其他參加投標人惡意串通,足以損害招標人利益,應屬情節嚴重,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和串通投標罪。基于其行為與目的之間明顯的牽連關系,依照刑法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參與串通投標,其行為則構成串通投標罪,因系從犯,且情節較輕,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沒有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事先亦未參與共謀,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共犯,對公訴機關就此指控,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應以串通投標罪處罰的定罪意見,不予采納,其它辯護意見可以支持。關于被告人劉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被告人劉某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鄧 鵬

人民陪審員 趙 蓮

人民陪審員 宋愛麗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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