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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混凝土公司400多萬 江蘇首例拒執罪自訴案“老賴”獲刑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2-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手握多份民事判決、裁定文書,卻在時隔2年多后依然無法拿回400多萬元欠款。為追打“老賴”,(江蘇)丹陽一家混凝土公司提起江蘇省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的刑事自訴案件。

手握多份民事判決、裁定文書,卻在時隔2年多后依然無法拿回400多萬元欠款。為追打“老賴”,(江蘇)丹陽一家混凝土公司提起江蘇省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的刑事自訴案件。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梳理公布了該起典型案例,經兩審,欠錢的“老賴”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為自己欠債不還、無視法律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案件詳情


這起案件中,自訴人是丹陽一家混凝土公司,該公司2013年起訴另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索要共計436萬元的工程款及利息。這一訴請獲得了丹陽市人民法院支持,但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沒有按期付款。案件隨后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高淳區人民法院執行。


在法院對此案執行期間,建筑公司的老板朱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拒不申報財產,并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他先后被丹陽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高淳法院拘留3次總計45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朱某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


執行過程中,高淳法院以朱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但因當地公安部門認為沒有管轄權不予受理。一般來說,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多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拒執罪可由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即通過被欠錢者提起訴訟,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丹陽這家混凝土公司依法提起了拒執罪的刑事自訴,該案也是全省首例就拒執罪提起的刑事自訴案。


判決


案件進入法院后,法庭詳細調查了朱某賬戶往來錢款情況,針對其提出的“沒有能力執行”說法的真實性進行了解。


銀行賬目顯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朱某的公司依然在正常運轉,且被執行期間通過6個公司銀行賬戶及借用公司會計的個人銀行卡進賬共計1488萬余元,支出合計1490萬余元。其中有6筆款項309萬余元,經上述銀行賬戶匯入朱某兒子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賬戶中。


結合銀行往來賬目、法院執行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法院認定,被執行公司有大量款項進入賬戶后被迅速轉移,其中300余萬元轉移至其兒子經營的公司賬戶,是轉移公司財產行為,屬于有能力執行。被告人朱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法院依法判處朱某有期徒刑2年半。


點評


該案被執行人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后,在公司賬戶進賬累計近1500萬元情形下,既不申報財產,也不履行給付義務,相反將上述收入迅速轉移以逃避執行。被告人朱某作為被執行公司負責人,經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該案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審查,根據朱某拒執犯罪行為和無認罪悔罪的實際情況,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半,是通過自訴渠道打擊拒執犯罪的典型案例。該判決有助于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法懲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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