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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風波引發(fā)華新水泥欠款羅生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6-04-0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長江商報
核心提示:一場陡然而至的實名舉報造假風波,讓華新水泥(600801.SH)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

一場陡然而至的實名舉報造假風波,讓華新水泥(600801.SH)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


4月6日,舉報人劉建山對記者表示:“除應收賬款造假外,華新水泥全資子公司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還以財務垂直管理為手段,虛假對外公報,隱瞞利潤,造成襄陽建山和襄陽興士達重大損失?!?


當晚,華新水泥發(fā)布澄清公告:“公司經內部核查,確認不存在抽調人員到合資公司進行調賬的行為?!倍A新水泥對記者表示:“具體和合資公司股份公司之間欠款情況,是否存在商業(yè)糾紛,已經訴諸法律,如果需要補充說明,待結果出來后,會給一個明確的說法?!?


其實,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上述糾紛并非孤例,在華新水泥年報披露的13起民事訴訟案中,有5起訴訟案與其前合伙人劉建山的公司有關。


對此,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宋飛帥對記者表示:“證明應收賬款造假,需要直接證據(jù),對比數(shù)據(jù)形成證據(jù)鏈也有證明力,但最好要有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華新水泥為上市公司,如果其財務造假且造成嚴重影響,即有可能構成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華新水泥被舉報年報造假


4月5日,有媒體曝出襄陽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襄陽建山)法人劉建山實名舉報上市公司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水泥)每到年底會通過第三方抵賬的方式抵消應收賬款,此后在第二年再轉回。


“這個第三方是華新水泥所虛構的。”劉建山對記者稱,“除應收賬款造假外,華新水泥全資子公司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下稱華新武漢)還以財務垂直管理為手段,虛假對外公報,隱瞞利潤,造成了襄陽建山和襄陽興士達塑膠有限公司(下稱襄陽興士達)重大損失?!?


對此,劉建山曾在媒體上表示,“華新水泥2012年實際應收賬款約1.4億元,下調4000多萬元,下調后為9000多萬元;2013年實際應收賬款約2.7億元,下調1.4億元,下調后為1.3億元?!辈⒘信e了2012年12月份和2013年12月份的抵賬申請單、抵賬確認單、應付賬款對賬函等相關證據(jù)。


事實上,據(jù)華新水泥財報顯示,2012年至2015年公司應收賬款分別實現(xiàn)8.05億元、9.08億元、8.09億元和6.89億元。


然而,2012年至2015年三季度報中的應收賬款則分別為11.56億元、15.55億元、13、18億元、12、23億元。由此對比看來,三季度到年報期間,華新水泥2012年至2015年間收回的應收賬款金額分別均達3億元以上。


有財務人士對記者表示:“若第三季度報和年報中應收賬款的數(shù)字差異較大,只有兩種可能,一是的確該應收賬款收回來了,二是應收賬款并未收回,而在數(shù)字上通過虛構第三方支付等方法造假。”


針對舉報內容,華新水泥證券部人士對記者表示:“我們年報的披露都是經過正規(guī)的審計渠道獲得的一些信息和數(shù)據(jù),我們按照規(guī)定披露出去,都是合規(guī)合法的。”


同時,4月6日晚間華新水泥發(fā)布澄清公告,稱華新水泥公司核查了相關賬務和報表,實情是:截止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襄陽建山及其經營管理的攪拌站的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1.31億元、2.74億元。華新水泥公司在過往年度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過程當中,發(fā)現(xiàn)襄陽建山有應收賬款“沖抵”的不規(guī)范行為,公司高管層立即責令改正,并進行賬務和報表調整。


宋飛帥表示:“證明應收賬款造假,需要直接證據(jù),對比數(shù)據(jù)形成證據(jù)鏈也有證明力。最好要有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是為最直接的證據(jù)。華新水泥為上市公司,如果其財務造假且造成嚴重影響,即有可能構成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恩怨由來已久 雙方涉多起訴訟


事實上,華新水泥和劉建山所在的襄陽建山之間恩怨由來已久。


記者了解到,2012年,華新水泥和劉建山所在的襄陽建山公司曾是合作伙伴。當年,華新水泥旗下子公司華新武漢與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即現(xiàn)襄陽建山)和襄樊興士達塑膠有限公司(現(xiàn)襄陽興士達)簽訂協(xié)議書,三方合資成立新公司襄陽華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因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和襄樊興士達塑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皆是劉建山,因此,合資公司成立之初,劉建山擔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一職。


然而,雙方的合作關系卻于2014年終止了。


在華新水泥2015年披露的年報中,記者看到披露了13起民事訴訟案,其中有5起訴訟案與其前合伙人劉建山的公司襄陽建山和襄陽興士達有關。


華新水泥稱,襄陽建山欠巨額款項未還,而劉建山則稱華新武漢以合資、收購為手段,設局圈錢侵占股東權益。


華新水泥年報顯示:華新水泥曾與劉建山經多次協(xié)商,于2014年7月23日簽訂《股權轉讓及往來款沖抵協(xié)議》,約定為償還款項,襄陽建山、襄陽興士達將所持有華新混凝土襄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并以股權轉讓款沖抵襄陽建山科技有限公司欠華新混凝土襄陽有限公司往來款。同時約定襄陽建山及襄陽興士達的分紅、劉建山先生依合資協(xié)議的獎勵等亦作為還款來源。


而不料,2015年底,劉建山一方反悔,并最終提起了訴訟。其中,劉建山方要求將分紅款變更為14217000元。


對此,劉建山表示當時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有關協(xié)議并非建山一方真實意思表示;二是華新武漢及合資公司對建山一方封鎖信息,并提供虛假利潤數(shù)據(jù),令建山一方誤認合資公司實際盈利金額較低。


宋飛帥則表示:“該協(xié)議的有效性需要判定。如果有效,即為合法合同受到法律保護,無法定事由不能撤銷。但若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規(guī)定,但需要建山公司舉證事實方可撤銷該協(xié)議。”


此外,華新水泥年報顯示,2015年6月,襄陽建山起訴華新混凝土襄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襄陽)。因案外人與華新襄陽之間有資產轉讓關系,要求華新水泥承擔借款襄陽建山方于2012年3月、5月向案外人的借款1000萬。


劉建山透露:“2012年,華新武漢財務總監(jiān)口頭要求以股東建山公司名義向武漢公司借款轉借給其子公司襄陽隆泰1000萬元,并口頭承諾借款風險由該公司承擔、與建山公司無關,且為方便會計處理以建山公司自合資公司借款并轉借襄陽隆泰公司名義做賬,建山公司表示同意并提供配合。事后,華新武漢卻聲稱以建山公司轉借給襄陽隆泰1000萬元的債權主體關系與華新公司無關的名義,拒絕承擔1000萬元借款本息收回風險,在雙方對賬時堅持將借款本息1400余萬元視同建山公司借款處理。”


宋飛帥認為劉建山對于此事實需要承擔證明責任。借款為公司行為,而實際承諾人為公司管理人員,那么就需要證明該承諾人有權利作出該承諾;證明該口頭承諾確實存在;證明自身根據(jù)該承諾履行相應義務。


然而,就在該項起訴后不久,2015年7月,華新襄陽起訴襄陽建山至今仍有2477萬余元未能償還。


針對起訴,劉建山表示:“華新公司起訴的所欠往來款所述系階段性對賬結果,并非最終的對賬結論?!?


記者了解到,訴訟至今正在進行,劉建山也表示:“因處于庭審期間,不便透露具體證據(jù)的信息?!?


對此,華新水泥對記者表示:“我們該披露的已經披露了,具體和合資公司股份公司之間欠款的情況,是否存在商業(yè)糾紛,已經訴諸法律,已經在重大法律事項中,如果需要我們補充說明,待結果出來后,我們會給與一個明確的說法?!?


證明應收賬款造假,需要直接證據(jù),對比數(shù)據(jù)形成證據(jù)鏈也有證明力,但最好要有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華新水泥為上市公司,如果其財務造假且造成嚴重影響,即有可能構成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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