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日),福建省住建廳發布通知,為推進預拌混凝土行業誠信建設,促進預拌混凝土企業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經研究,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評價辦法和“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局部調整。現將《關于調整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評價和“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全文內容如下:
關于調整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評價和“黑名單”
管理辦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房管局、園林局、公用局、執法局(城管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執法局:
為推進預拌混凝土行業誠信建設,促進預拌混凝土企業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經研究,決定對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評價辦法和“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調整完善,現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閩建〔2015〕8號)附表《福建省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表》中“日常行為”信用評分標準調整為:凡預拌混凝土企業上傳到“福建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動態遠程監管平臺”的生產數據弄虛作假,或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弄虛作假的,對該企業日常行為進行信用評價時,不按預警比率計算,預拌混凝土生產數據預警項評價直接核定為0分。
二、《福建省建設工程責任主體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閩建〔2016〕5號)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安全黑名單”第八條第(二)款內容調整為:對上傳到“福建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動態遠程監管平臺”的生產數據弄虛作假或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弄虛作假,且單盤投料最大偏差值(即[修改后的投料值-實際投料值]/實際投料值)達到5%及以上;或單盤投料最大偏差值雖未達到5%,但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整改的;或單盤投料最大偏差值雖未達到5%,但五年內有2次及以上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福建省建設工程責任主體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閩建〔2016〕5號)中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期限,不再適用第十五條第(一)款內容,調整為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內容,即:納入“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半年。連續(即連續兩個及以上年度或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被發現存在列入黑名單情形的)被同一“黑名單”實施機構列入“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安全黑名單”的責任主體,從第2次納入“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1年(若兩次“黑名單”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疊,從其上次“黑名單”解除之日起計算其新一次“黑名單”的管理期限,以此類推)。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廳此前相關文件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此前已經發生但尚未處理的案件,可按照“從新從輕”原則,依照本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