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對揚塵防控“麻麻哋”,就算執法人員指出問題要求整改也“唔在意”,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一家公司的“拖”字訣在新《大氣污染防治法》面前就吃了大虧。近日,三水區環境保護局對區內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密閉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也未設置嚴密圍擋或有效覆蓋措施的行為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共計處罰35萬元。
據佛山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透露,今年7月29日,執法人員對位于三水區西南左田開發區的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現場堆放的沙土等物料進行密閉,也未設置嚴密圍擋或有效覆蓋措施。當日,執法人員對其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對物料進行密閉或采取設置嚴密圍擋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然而,8月5日,執法人員到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混凝土有限公司對堆放的沙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最終,對于第一次檢查發現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三水區環境保護局在8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復查時該公司仍存在的違法行為,三水區環境保護局依法對其實施按日計罰。
三水區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在11月24日,對該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按原處罰決定罰款數額(5萬元)按日連續計罰,計罰時間段自2017年7月30日至8月5日,計罰日數為7日,罰款人民幣35萬元。
根據大氣法規定,對于建筑施工或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及超標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四種行為,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罰款數額沒有上限,處罰力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