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14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將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原材料質量控制,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及質量檢驗。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原材料質量控制
1、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強化原材料質量控制,做好原材料進廠驗收記錄(包括廠名、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進廠的原材料應取樣復驗,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規范標準規定后方可使用。
2、水泥、摻合料、外加劑等所有原材料必須由預拌混凝土企業負責采購,不得由預拌混凝土使用方或其他非預拌混凝土企業提供水泥等原材料以來料加工的方式進行生產。材料應采用密封的儲料筒倉,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生產廠家分別存儲,嚴禁混倉。生產澆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應使用同一批次的原材料。
3、廠區內砂、石等骨料堆場應進行硬化處理,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設置隔墻合理分倉堆放,每種材料必須要設置兩個料倉,保證經檢測合格后循環使用。粗骨料應采用反擊破或圓錐破生產工藝,并采用2~3個粒級級配,不得采用單粒級的粗骨料。機制砂應經過整形后方可使用。
4、提倡推廣使用機制砂,2018年1月1日起,鼓樓區、晉安區、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瑯岐經濟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閩侯縣禁止使用河砂;2019年1月1日起,福清市、長樂市、連江縣和羅源縣禁止使用河砂。
嚴禁將海砂用于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預拌混凝土企業廠區內不得存放海砂。
二、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及質量檢驗
1、預拌混凝土企業每兩年應進行一次配合比設計,按有關規范標準通過系統試驗制定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驗證;當原材料產地(廠家)、品種、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2、預拌混凝土企業對運送至交貨地點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按試塊制作相關規定與施工單位、監理(建設)單位做好坍落度檢查及交貨檢驗試塊,交貨檢驗混凝土試塊強度作為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依據。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宜與結構構件標準養護試件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一致。
3、預拌混凝土由拌合樓裝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卸料為止的時間應滿足有關國家、地方規范標準及合同規定。超過規定運送時間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4、預拌混凝土在運輸、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搗等過程中嚴禁加水。在澆搗過程中向預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
三、加強預拌混凝土企業廠站建設,提升行業綜合水平
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加強廠站建設,規范企業生產管理,在2018年2月份之前,按照《福建省綠色攪拌站建設示范圖集》標準做好綠色攪拌站建設。
鼓勵預拌混凝土企業拓展業務能力,提升行業整體綜合水平,在做好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的同時,推行預拌混凝土生產、澆筑、養護一體化施工;利用現有實驗室和人員等設施,拓展生產能力,引進先進的生產工藝,開發生產干混、預拌砂漿等適應未來產業現代化建筑施工的新材料。
四、監督管理
1、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單位在使用預拌混凝土時,應對預拌混凝土供應商進行供應點考核,核對資質情況,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站點提供的預拌混凝土;已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向無資質站點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等相關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應將此項工作列入施工現場的必檢范圍。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企業原材料質量控制、生產過程質量控制、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試驗室條件、生產數據實時上傳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抽測,每年不少于2次。
監督抽查抽測應形成抽查抽測記錄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發出整改通知單,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涉及記分條款的,依據《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發出記分告知單。
3、出現下列行為的,責成預拌混凝土企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實體強度按批量進行鑒定,對整改期間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強度進行跟蹤監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單:
(1)預拌混凝土企業對水泥、外加劑、磨細礦渣、粉煤灰等原材料進廠檢驗弄虛作假的;
(2)預拌混凝土企業采用海砂或砂中氯離子含量大于等于0.03%,貝殼含量大于等于3%的;
(3)現場抽測的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
(4)預拌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小于0.85倍的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的;
(5)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的混凝土無生產流水號或無生產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