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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業集體漲價引來“律師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7-2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轉載
核心提示:水泥企業集體漲價引發的水泥和混凝土行業的“互撕”事件不斷醞釀。近日“升級”委派律師出場!

水泥企業集體漲價引發的水泥和混凝土行業的“互撕”事件不斷醞釀。近日“升級”委派律師出場!


據了解,西安建筑業協會建筑節能分會委托重慶儒泰律師事務所于7月11日向陜西省水泥協會發出的律師函,將處于膠著狀態的兩個行業徹底逼到了對立面,律師函指出陜西省水泥協會會員單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合同法》。


律師函稱,2017年7月10日,陜西省水泥協會會員企業集體發出調價通知,自2017年7月10日早8:00對各水泥和熟料在原有價格基礎上上調50元/噸。企業在同一時間發出調價通知,且漲幅相同,甚至在措辭上一致,在變更商品價格上具有協同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變更合同價款屬于對合同關鍵條款的變更,需要買賣雙方協商一致。陜西省水泥協會會員企業單方做出調價通知,不留協商余地,不調價不發貨,違反了《合同法》誠實信用、協商一致原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函同時指出,遵循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符合水泥行業及混凝土行業發展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雙方的健康發展。希望雙方行業能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本著長遠利益的考量,共同商討價格的調整方案,在合理、合規、合法的軌道上解決困難。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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