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湖北地區水泥價格大幅上漲。截止到目前,武漢地區大廠主流出廠P.C32.5R袋裝水泥價格在270-300元/噸左右;P.O42.5散裝水泥價格在260-280元/噸左右。八月至今,區域袋裝水泥上調三次,累計漲幅90元/噸;散裝水泥上調兩次,累計漲幅60元/噸。這也引發了下游用戶的強烈不滿,武漢混凝土協會呼吁用法律手段進行應對。
近日 ,武漢混凝土協會推送相關文章——水泥漲價五問,轉發該文是希望大家能夠更清楚地了解下游企業對于價格上漲的不同立場和觀點。在市場下行的局勢下,煤炭等原料成本又在持續上漲,企業都希望能維護自身的利益,降低自己的成本,但是如何取得客戶的認可和信賴,如何開拓新的市場和商機,還是需要大家不斷去努力,深入溝通,取得共識,盡量實現共贏的局面。
進入八月份,暑氣逐漸消退,天涼好個秋沒有等來,預拌混凝土行業卻等來了一輪水泥漲價波。令人不能接受但卻又稱之為“市場行為”的上游原材料——水泥開始大幅漲價,且該波上漲價格幾乎是湖北省水泥企業步伐統一、動作整齊、沒有上調價格的磋商和談判余地,強制性的上漲,拒絕上漲即停止供應。
這種行為毫無理性可言!截止目前,水泥企業已經通過漲價函向混凝土企業下發了30元、50元兩波漲價函,后續已經放話還要上漲,預期漲價超過100元,而這種毫無理性的漲價居然是在一個月之內發出的單方上漲要約,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市場行為”還是某些企業心懷鬼胎的自肥行為?
筆者認為這種行為挑戰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契約原則的野心和自大昭然若揭,而且其聯合漲價的行為也嚴重挑戰《反壟斷法》的規定,其行為超出市場經濟的邊界,違反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在沒有法定和約定條件下的作出的自利行為,違背了合同雙方對彼此的誠實信用和信賴利益。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一霸道行為注定是一場不得善終的鬧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而且將會一個不光彩的形象接受社會公眾的審視。
就水泥企業不理智的所謂單方漲價行為,筆者提出以下五問,供社會關注和探討。
第一問:市場經濟是基于供需雙方勢態的理性選擇,單方上漲單價并以停供為要挾合法嗎?
稍有法律常識的公民都清楚,價格既是盈利的基礎,亦是雙方的信賴利益所在,基于信賴,所以才有了合同之基石,擅自上調價格,即撕毀雙方彼此信任,亦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基于上述規定,合同單價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合同變更單價必須符合以下四點: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2、合同的變更在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
3、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合同變更必須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締結、履行、變更、解除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非經過合同相對人的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單方提出變更或者單方變更不成后擅自終止合同,如有擅自變更或者單方終止行為,構成合同法意義上的違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形式。
具體到本輪水泥企業單方提出漲價而言,水泥企業未經與混凝土企業協商一致,不得單方漲價!未協商一致我們混凝土企業可以要求水泥企業繼續履行供應義務。如單方漲價未得到混凝土企業簽字確認擅自停止供應,則水泥企業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問:漲價的基礎何在?
眾所周知,價格上漲往往基于某些因素,其中第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原材料上漲:我們來看水泥的原材料主要有礦石、原煤、礦物摻和料等構成,在當前的大環境下,原煤價格已經跌入近年來的歷史低谷,最近略有小漲,但根本不構成水泥企業大幅上漲百元的理由,礦石開采往往是水泥企業的固定資產,其開采年限以十年計算,即便國家開征的資源稅目前也只是在試點,并沒有在全國推行,因此礦石亦不構成水泥企業漲價的基礎,再來看礦物摻和料,主要是粉煤灰、礦渣、石膏粉以及其他品種,粉煤灰本是原煤電廠的副產品和尾端廢物料,基于前述原煤價格低谷的現狀,粉煤灰亦不構成大幅漲價的理由,礦渣本是鋼廠或者化工廠的副產品,其價格也沒有出現大幅波動,不能構成水泥企業大幅漲價的基礎。同樣石膏粉是石膏礦的主要產品,但是其價格并沒有大幅上漲。基于上述分析,原材料的漲價不能為水泥企業大幅漲價提供合理支撐。水泥企業的第二個重要的開支是電力消耗支出的電費,電費基本是國家發改委定價的,長期維持不變,亦不成其為理由。水泥企業的其他諸如水、人力資源、各項運營成本亦沒有短期內大幅波動的跡象。
鑒此,答案已經出來,本輪非理性漲價只有一個答案,某些企業利用所謂的聯合漲價裹挾各類市場主體為了自肥和牟取暴利使然。
第三問:聯合漲價意欲何為?是想挑戰國家的相關法律嗎?
我們知道,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沉重,世道艱難,尤其中國的中小混凝土企業活在種種恐懼中,聯合漲價是在集中利用綁架手段控制其買方,這樣的行為后果只會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均由明文規定,對于單方漲價的惡性予以規制。同時《反壟斷法》對于這種聯合壟斷漲價更是有明文規定。筆者只想說某些企業好好去咨詢一下自己的法律顧問,再來做一些拍腦袋的決策,否則,等到法律制裁的惡果降臨時,就是咎由自取,悔之晚矣!
第四問:水泥企業有想過何謂短期利益?何謂之長期利益嗎?
譬如兩夫妻過日子,相敬如賓,難免會有磕磕碰碰,但是大的事項雙方商量體諒,自然恩愛久長,反之,動輒拳腳相向,美其名曰越打越親熱,但這是一方自說自話,日子難以長久。毋庸置言,水泥企業的客戶主要有兩大類,伴隨國家相關法律越發注重環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重點工程的現場攪拌,最主要的客戶越發會是攪拌站,短期來看,這種強迫性漲價為水泥企業賺取了超額利潤,看是可喜,但是是否想過長期利益?單方強制性的漲價傷害了客戶的利益,甚至將客戶逼迫到生存的邊緣,這是哪門子的和諧共生?和氣生財?后續攪拌站選擇水泥供應商不可避免將新仇舊恨算在曾經傷害過自己的供應商頭上,這是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的愚蠢行為!
第五問:國家去產能是大勢所趨,不在自己降低成本上多思考和用力,反而動起歪腦筋,這是什么理智行為?
水泥行業在國家的連續幾輪的宏觀經濟調整中,已經明文列入去產能的序列,而且政策發力的強度越來越明顯,水泥企業本身也是國家經濟中的重要一環,在大形勢下無法獨善其身,需要更多考量的是在自身經營管理上多下功夫,通過生產環節的節能減排和降耗來使自己的成本更加趨于合理,同時,對于上游原材料的部分上漲壓力,可以通過與客戶的溝通和交流來進行變更和上調單價,多力并舉消化壓力。
產業鏈上的合同相對人從來就不是敵人,應該是合作大于對抗,交集多于嫌隙,價格漲跌如果是市場主體之間的協商行為,是供需動態平衡的晴雨表,是和諧共生的共同愿景使然,則完全可以接受,反之,串通合謀漲價,單方以“武力”或者“武力”想威脅,動輒以停供作為籌碼,恃“強”凌“弱”,挑戰法律底線和公平交易基石,則無啻于自取其辱,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我們呼喚和平,但不憚于迎接任何挑戰!謝謝大家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