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市公司停復牌新規,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相較于原有的業務規則,上交所此次發布的《指引》主要在三大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包括擴大停牌規范范圍、嚴格控制停牌時限、細化停牌期間的信披和延期復牌程序要求。上交所表示,通過前期的實踐,審慎啟動停牌、嚴控停牌時間的市場約束已經形成,但相關停復牌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次《指引》發布后,滬市停復牌的辦理標準將更加集中統一,具體要求將更加明確完備,上市公司辦理停復牌業務也會更加便利。
《指引》對各類停牌的時限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停牌后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籌劃控制權變更、重大合同以及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達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以及簽訂重大合同、戰略性框架協議等其他事項的,原則上不超過10個交易日。
上交所表示,停復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項基本權利,但股票停復牌與投資者的交易權乃至整個市場秩序直接關聯,需要謹慎行使,更不得濫用。《指引》在進一步約束和監督隨意性停牌的基礎上,在第九條特別規定:“當證券市場交易出現極端異常情況,本所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市場實際情況,暫停辦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請,維護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和流動性、保護投資者的交易權。”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將滿足上市公司正常的停復牌需求與維護整個市場交易秩序更好地統一起來。
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該備忘錄主要從明確相關重大事項的最長停牌時間、加大投資者對長期停牌行為的監督、細化停復牌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停牌約束和加強中介機構作用等五個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規范,并加強了對停復牌業務的監管。
備忘錄規定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相關方籌劃控制權轉讓和募集資金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事項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募集資金涉及重大資產購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預計停牌時間超過3個月的,公司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的議案,決定公司是否繼續停牌籌劃相關事項;對于長期停牌的公司,保薦機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核實公司前期籌劃事項進展,并發表專業意見。
同時,對于違反備忘錄的規定,濫用停牌和無故拖延復牌時間的,備忘錄明確交易所可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并對公司股票實施復牌處理。對于上市公司濫用停牌權利、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以及違反相關公開承諾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將及時提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