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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建筑企業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12種發票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3-1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轉載
核心提示:"營改增"后,建筑企業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12種發票

房地產、建筑企業營改增后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七種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二)獲得按照簡易征收辦法的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3、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業購買的沙、石料,如果是從按照簡易征收辦法的供應商采購的,則建筑企業只能獲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金。


(三)購買職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材料和運輸費用中含有的進項稅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竊的鋼材、水泥)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業自建工程所采購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開發產品,例如商鋪、商場、寫字樓自己持有經營,以上開發產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勞務部分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基于此規定,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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