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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進行調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9-1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證券網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解決當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領域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投資結構調整,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

9月14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為進一步解決當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領域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投資結構調整,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


根據通知,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方面,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項目由25%調整為20%。房地產開發項目方面,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產能過剩行業項目方面,鋼鐵、電解鋁項目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維持30%不變。其他工業項目方面,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化肥(鉀肥除外)項目維持25%不變。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


另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


通知還強調,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范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制度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堅持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


通知印發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已與金融機構簽訂相關合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原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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