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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加強河道管理 非法采砂罰款上限擬提至3倍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7-1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福州日報
核心提示:非法采砂是河道上的“毒瘤”,盡管持續打擊,但受利益驅動,違法行為仍屢禁不止。1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了《福建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這項立法將加大對違法采砂行為的處罰力度,罰款最高額度可能是現有最高額度的3倍。

執法人員在閩江口抓獲采砂船


非法采砂是河道上的“毒瘤”,盡管持續打擊,但受利益驅動,違法行為仍屢禁不止。1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了《福建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這項立法將加大對違法采砂行為的處罰力度,罰款最高額度可能是現有最高額度的3倍。


據福建省政府介紹,目前該省一些地方非法采砂、濫采亂挖、棄碴成堆的現象相當嚴重,直接危及河道行洪、江河航運和生態安全。而福建對非法采砂的懲戒力度還不大,相關法規對此規定的罰款數額最高僅10萬元,而規章罰款數額最高僅是3萬元,造成非法采砂違法成本過低。草案大大提高了處罰標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最高擬處30萬元罰款;未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要求采砂的,最高擬處10萬元罰款。


有關河道灘地、沙洲的保護問題也是立法的重點之一。據介紹,近年來房地產開發持續升溫,一些地方占用河道灘地、沙洲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方面破壞了河道防洪功能,另一方面也給開發項目埋下安全隱患。草案為此規定,城鄉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對于已經長期居住在灘區的居民,當地政府應有計劃地組織外遷,暫時難以外遷的,應編制灘區居民度汛預案。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沙洲,尚未開發的,不得擅自開發;確需進行開發的,應進行防洪、生態等綜合論證并編制規劃,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已批準開發的,不得擴大開發規模,并按照有關規劃要求進行整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涉河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草案還擬把去年該省已全面實施的“河長制”寫入法規,即“河長、河段長應當督導、協調河道保護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河道保護和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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