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水泥混凝土供應站生產時產生大量粉塵、噪音困擾周邊居民,禪城環保局于是對水泥站作出停業罰款的處罰,該水泥站所屬的市政公司卻以“歷史原因”為由,認為水泥站無需環評,環保局的處罰不對,并將其告上法庭。昨日,該案有了終審結果,佛山中院終審駁回了市政公司訴求,認為環保局的處罰合法有效。
事件
水泥站違反環保規定被罰
據了解,1985年,佛山一市政公司在禪城區馬鞍街建設了一個水泥混凝土供應站(下稱“水泥站”),于1986年正式投產,并先后在2000年、2010年更新了設備。
2013年12月10日,禪城區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下稱“禪城環保局”)的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該水泥站執法檢查時發現,該水泥站未向環保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配套的治理設施未建成,產生的粉塵、噪聲未經治理自然擴散,引發周邊居民投訴,且廠界噪聲超標。
2014年1月28日,禪城環保局向市政公司送達了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該公司,擬對其作出責令停止水泥站生產及處以人民幣10萬元的罰款等情況。隨后,市政公司提出申辯意見,承諾減輕污染,希望禪城環保局能根據企業的歷史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禪城區環保局復查后認定,市政公司已采取環境治理措施防治揚塵和噪聲,符合法定的可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采納了該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過,市政公司有違反建設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三同時制度”的行為,最終對市政公司作出了“責令停止項目生產”“罰款6萬元”的處罰決定。
市政公司
歷史原因不需報批環評
之后,市政公司繳納了6萬元罰款,但水泥站并未停止生產。2014年4月18日,禪城環保局向市政公司發出了催告。于是,市政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禪城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禪城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市政公司的請求,維持了禪城區環保局的處罰決定。
對此,市政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市政公司認為,水泥站在1986年已經建成投產,當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尚未發布實施,且其2000年新增設備時,該用地屬于工業用地,屬于非敏感區;而2010年更新設備,不屬于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不需要報批環評,也不需要適用“三同時制度”。
“即便水泥站違反了‘三同時制度’,依照法律規定,環保局也應當先處理未辦理環評審批的違法行為。”市政公司還表示,法院應充分考慮水泥站的“歷史原因及社會因素”,給該公司糾正錯誤的機會。
環保局
水泥站違法行為一直存在
對此,禪城環保局表示,水泥站為水泥混凝土加工生產項目,生產過程中有噪音、粉塵等污染,也引起周邊群眾的不斷投訴。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水泥站應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管理的建設項目。
禪城區環保局還表示,雖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于1998年生效,但市政公司一直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泥站需要配套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一直未建成,違法行為在該條例實施前后都存在。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佛山中院
環保局處罰合法有效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水泥站從投產到新增、更新設備,一直未按規定向環保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配套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其產生的粉塵、噪聲擾民,市政公司的行為屬于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行為,禪城環保局根據規定對市政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行為合法有效。
佛山中院還指出,市政公司的違法行為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施行前后都存在,禪城區環保局適用上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有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同時,根據規定,不論涉案用地屬于敏感區還是非敏感區,水泥站都應進行相應的環評手續。綜合案情,佛山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市政公司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