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陳秀榕委員建議,應明確規定污染企業信用記錄對企業發展的限制性作用。
修訂草案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陳秀榕表示,這一措施對于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信用記錄有什么作用,對企業有什么影響,修訂草案中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信用記錄不能對污染企業產生負面影響,那么這一制度就形同虛設。建議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污染企業信用記錄對企業發展的限制性作用,比如營業范圍、投資規模、貸款額度、土地使用等,從而引導企業能夠依法自覺承擔在環保領域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