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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清遠預拌砂漿全市逐步推廣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11-2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南方報網—南方日報
核心提示:建筑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僅制造噪音、污染空氣和水源,讓周邊居民煩不勝煩,還影響了建筑質量。

建筑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僅制造噪音、污染空氣和水源,讓周邊居民煩不勝煩,還影響了建筑質量。從清遠市住建局召開推廣預拌砂漿的工作會議中獲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散裝水泥發展政策、推廣使用預拌砂漿,《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限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清府〔2014〕113號)(以下簡稱《通告》)于10月25日發布。《通告》要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自通告之日起,限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推廣應用預拌砂漿。


根據《通告》給出的時間表看,清遠在限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全面推廣預拌砂漿上,主要分三步走:從通告之日起至2015年6月為推廣階段。從2015年7月1日起,清城區及清新區范圍內屬于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或建筑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開工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到2016年7月1日起,在清城區及清新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全面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施工現場必須全部使用預拌砂漿。其余縣(市)應逐步推廣。


對建設工程項目未按要求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時,企業使用預拌砂漿的信息列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誠信平臺”,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責任企業給予扣分。


另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要進行公示,并依照《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進行處罰。市民發現未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可向12345熱線舉報。


其中,《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擅自現場攪拌砂漿的,按照每噸砂漿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使用砂漿數量無法計算的,按照建設項目砌筑面積或者抹灰作業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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