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促進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動態監管,確保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現就加強全省檢測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湖北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機構,必須具有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嚴格在資質批準的范圍內從事質量檢測活動。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動的,應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在3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檢測機構應規范質量檢測行為,加強日常檢測活動的動態自查內審,發現不符合工程質量檢測條件以及檢測資質管理規定的,應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內審整改記錄。
二、對湖北省企業實驗室不再實行檢測資質管理,但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管樁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實驗室為中心的質量保證體系,計量設備、實驗儀器定期檢定并滿足實驗需要,嚴格實驗流程管理,質量控制記錄齊全,各類資料必須保證其真實、齊全,并具有可追溯性。嚴禁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人員代替施工單位制作、養護、留置和送檢用于交貨檢測的試件。
三、加強對建設工程檢測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企業實驗室負責人及檢測員須參加由企業委托的有關機構組織的檢測技術培訓,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取得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見證員、施工單位取樣員須參加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機構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見證員證》、《取樣員證》后,方可從事見證取樣和見證送檢工作。
四、建設單位必須向監督管理部門、檢測機構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并對其原始資料負責。建設單位應加強對見證取樣工作的監督,督促檢查施工、監理單位按相關規定實行見證取樣工作,并及時了解檢測結果。建設、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干涉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不得要求檢測機構降低檢測標準,如果對檢測報告有疑議時,可提請監督管理部門或建設單位要求檢測機構做出合理解釋。
五、 施工單位應嚴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構配件進場檢驗制度,加強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構配件的進場驗收、報驗管理工作,監理單位應做好見證取樣、送檢臺帳工作,并嚴格實行見證取樣及見證送檢制度;取樣員、見證員對見證取樣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施工單位須根據檢測機構的需要向檢測機構提供施工記錄等原始資料或其復印件,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六、監理單位根據自身職責對建設單位負責,嚴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規范及設計要求,履行見證、旁站、平行檢驗等職責。監理見證人員需持證上崗,并經監理單位授權,建設單位確認,方能承擔所授權項目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見證員有責任對試樣進行監護,并和取樣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機構完成核樣交接,對送檢試樣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七、全面推行檢測信息上傳制度。在湖北省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和企業實驗室(包括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管樁等)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檢測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統一推廣使用檢測管理軟件,實現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化,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可靠性。檢測機構和企業實驗室應當建立單獨的不合格檢測報告臺帳。凡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檢測報告不能通過檢測管理軟件傳輸的,應在24小時內將檢測結果書面通知該工程的建設、監理單位以及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八、各市、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應建立完善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工程質量檢測監督檢查內容、程序、檢測數據聯網及更改等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統計和報告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情況。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定期組織對檢測機構和企業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三大關口流程管理、檢測實驗數據及時上傳、檢測人員持證上崗、檢測儀器配備、校準、維護情況等;加大對施工現場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過程的監督抽查的力度和頻度,強化對砂、石、水泥、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原材料的進場檢驗和質量控制,確保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保證全省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安全。
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要嚴格依法行政,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堅決消除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政壟斷,建立符合市場要求的自律性運行機制,結合事業單位機構體制改革工作同步進行,積極穩妥推進全省建設工程檢測機構剝離工作,做到機構分設、人員分開、職能分離、財務分賬、辦公場所分開(簡稱“五分開”),使檢測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4年3月12日
抄送:本廳辦公室、審批辦,省建管局、省質安總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4年3月12日 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