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0.40元
●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0.36元
●股權登記日:2011年5月23日
●除權(息)日:2011年5月24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1年5月27日
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公司《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1年3月31日召開的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1日的《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
二、分配、轉增股本方案
1、發放年度:2010年年度
2、發放范圍:截止2011年5月23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3、本次分配以478,695,043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含稅),扣稅后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3.60元,共計派發股利191,478,017.20元。
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2010年12月31日總股本478,695,043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紅利4元(含稅),共計分配利潤191,478,017.20元,剩余37,708,733.96元結轉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三、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
股權登記日
2011年5月23日
2、除權(除息)日:2011年5月24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2011年5月27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1年5月23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五、分紅、轉增股本實施辦法
1、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個人股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36元;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機構投資者和有限售條件股份的股東支付稅前現金紅利,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40元。
2、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股東阿拉爾統眾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新疆阿拉爾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電力公司由公司自行發放現金紅利,不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發放。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按照扣除所得稅后的金額,即每股0.36元派發紅利。如該類股東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供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者完稅憑證原件;(2)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原件;(3)該類股東雖為非居民企業,但本次應獲得分配的現金紅利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所得的證明文件。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證明文件的同時,還需要提供股票賬戶卡原件、QFII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相關授權委托書原件、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證明文件”),該等證明文件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在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本公司,經本公司核準確認后,則不安排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并由本公司向相關股東補發相應的現金紅利款每股0.04元;如果該類股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本公司則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紅利所得稅。
4、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股東,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重要內容提示:
●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0.40元
●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0.36元
●股權登記日:2011年5月23日
●除權(息)日:2011年5月24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1年5月27日
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公司《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1年3月31日召開的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于2011年4月1日的《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
二、分配、轉增股本方案
1、發放年度:2010年年度
2、發放范圍:截止2011年5月23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3、本次分配以478,695,043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含稅),扣稅后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3.60元,共計派發股利191,478,017.20元。
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2010年12月31日總股本478,695,043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現金紅利4元(含稅),共計分配利潤191,478,017.20元,剩余37,708,733.96元結轉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三、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
股權登記日
2011年5月23日
2、除權(除息)日:2011年5月24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2011年5月27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1年5月23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五、分紅、轉增股本實施辦法
1、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個人股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36元;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機構投資者和有限售條件股份的股東支付稅前現金紅利,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40元。
2、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股東阿拉爾統眾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新疆阿拉爾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電力公司由公司自行發放現金紅利,不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發放。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按照扣除所得稅后的金額,即每股0.36元派發紅利。如該類股東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供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者完稅憑證原件;(2)以居民企業身份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原件;(3)該類股東雖為非居民企業,但本次應獲得分配的現金紅利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所得的證明文件。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證明文件的同時,還需要提供股票賬戶卡原件、QFII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相關授權委托書原件、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證明文件”),該等證明文件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在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本公司,經本公司核準確認后,則不安排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并由本公司向相關股東補發相應的現金紅利款每股0.04元;如果該類股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本公司則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紅利所得稅。
4、持有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股東,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