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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寧市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問責辦法》出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0-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青海新聞網
核心提示:青海《西寧市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問責辦法》出臺
  10月21日,記者從西寧市紀委辦公廳了解到,為確保西寧市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西寧市委、市政府制定了《西寧市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通過8種問責形式,力促西寧市治污工作。 

  《辦法》適用于西寧市各區縣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門、市直各機關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問責主體為各級黨委、政府及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 

  依據《辦法》規定,機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將被問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未按照要求完成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年度目標任務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相關要求落實或完成督辦事項的;不按照規定權限、程序以及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相關規定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的;違反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相關規定,隱瞞事實,擅自降低治理標準的;不服從管理和工作安排,綜合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作風漂浮,紀律渙散,推諉扯皮,落實不力,貽誤治理工作的;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問題不處理、不回復、不整改或者行動遲緩、敷衍了事、謊報事實,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其他不積極履行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應予問責的行為。 

  問責方式包括以下8種: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調整職務;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或降職;辭退或解聘。 

  《辦法》同時規定,在問責中,涉及違反黨紀政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被問責對象不服問責決定的,可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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