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大的工程機械生產商之一、世界500強企業卡特彼勒公司,由于自己的“C”圖形商標被浙江的一家濾清器公司擅自生產和銷售,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根據《財富》雜志世界500強企業排名,卡特彼勒公司2006年名列第159位。2005年4月8日,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查獲浙江瑞安市長生濾清器有限公司申報出口到敘利亞的濾清器100箱,該批濾清器上使用了“for caterpillar”文字和卡特彼勒公司“C”圖形標識,價值4166美元。
卡特彼勒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長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瑞安長生公司在其生產的濾清器顯著位置以較大的字體突出使用“for caterpillar”文字,同時又未以相應方式如實表述產品來源,這種使用方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該產品的來源與“caterpillar”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本案所涉濾清器作為發動機的零部件,與發動機屬于類似商品。因此,被告已經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鑒于該批濾清器并未出口,其利潤無從產生,也未對卡特彼勒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影響,因此經濟損失的后果尚未發生,故賠償范圍僅限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