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機械、建筑機械及其相關配套設備的生產商,連續數年被《財富》雜志評為世界500強的卡特彼勒公司,由于自己的“C”圖形商標被人擅自生產和銷售,而將浙江的一家濾清器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浙江省瑞安市長生濾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原告卡特彼勒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卡特彼勒公司系一家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組建和續存的公司,根據《財富》雜志世界500強企業排名,2006年其名列第159位。2005年4月8日,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查獲了長生公司申報出口到敘利亞的濾清器100箱,該批濾清器上使用了“FORCATERPILLAR”文字和卡特彼勒公司“C”圖形標識,價值4166美元。
卡特彼勒公司認為,其在中國通過長期誠信經營標有“C”商標的產品,在業內已經獲得極高的商業信譽。長生公司沒有經過原告的授權和同意,就擅自生產和銷售原告享有注冊商標權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故訴請法院判令長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而長生公司卻辯稱,卡特彼勒公司的“C”圖形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本案所涉濾清器,而且他們在濾清器產品上使用的“FORCATERPILLAR”字樣屬于對商標的“合理使用”。另外,這批貨物乃是應敘利亞客戶委托所需而生產,且經過海關扣押處理后,該批貨物已經運回瑞安并沒有出口,也沒有進行其他銷售,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長生公司在其生產的濾清器顯著位置以較大的字體突出使用“FORCATERPILLAR”文字,同時又未以相應方式如實表述產品來源,而且所附標簽系粘貼,可以較為方便地揭去,這種使用方式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該產品的來源與“CATERPILLAR”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而且不排除被告對此效果的主觀故意。因此,涉案產品對“FOR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不屬于對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CATERPILLAR”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發動機,而本案所涉濾清器作為發動機的零部件與發動機屬于類似商品。涉案產品對“FOR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屬于在類似產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CATERPILLAR”相似商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至于長生公司關于其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并出口的辯稱,因其沒有證據表明曾經獲得該境外企業關于涉案“FORCATERPILLAR”文字及“C”圖形商標的合法授權,故并不成為其免除民事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
鑒于該批濾清器并未出口,其利潤無從產生,也未對卡特彼勒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影響,因此經濟損失的后果尚未發生,故賠償范圍僅限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