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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通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2-07-0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浙江省散裝水泥信息網
核心提示: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通告
  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減少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建筑施工技術進步,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溫州市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2年7月1日起在溫州市區范圍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家裝等小型建設工程除外)。各縣(市)根據具體實施情況,確定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具體區域和起始日期。

  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30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100噸以下的。

  三、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有關費用列入投標文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并定期發布信息指導價。

  四、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五、經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噪聲、粉塵、廢水排放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按《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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