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義烏實際,日前,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義政辦發[2010]178號《義烏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管理辦法》,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定不能退還的部分,補助給建設單位;對為提高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量進行技術改造而購置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的生產企業,可按購置價的百分之十給予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辦法要求,有關部門應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駕駛員進行免費的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專用車輛應當安裝車輛行駛記錄裝置。
辦法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地域、時間作了明確規定:中心城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和城區內政府投資、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辦法還規定,符合條件的外地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進入義烏從事經營活動的,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該辦法的出臺,是義烏散裝水泥發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必將進一步促進義烏市散裝水泥事業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