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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關于合肥工程水泥供應情況的澄清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12-2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海螺水泥
核心提示:海螺:關于合肥工程水泥供應情況的澄清

  長豐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海螺集團為響應安徽省政府號召,為解除瀕臨破產的原長豐縣水泥廠的困境、解決長豐縣水泥廠職工就業問題而設立的。根據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和要求,在合肥市、長豐縣的大力支持下,海螺集團投資興建了年產150萬噸水泥粉磨系統,投產以來,公司已累計產銷水泥980萬噸,實現利稅3億多元,不僅促進了長豐縣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且有力地支援了近年來合肥市的大建設、大發展。

  合肥市一直是長豐海螺的水泥銷售主區域。2009年6月份,長豐海螺取得了合肥市長江西路高架橋、輕軌1#線、新橋機場航站樓、南北高架一號線、裕溪路高架橋、暢通一環J標(大通路-濱河路)等重點市政工程的水泥供應權,在隨后的合同簽訂及供應過程中,為響應支持合肥大建設的號召,在合肥市重點工程管理局的要求下,將原投標合同量調整增加了約23萬噸,共計達到694048.7噸。

  從2009年8月21日開始供應,至2010年10月12日,長豐海螺累計向合肥市重點工程供應水泥518609.76噸,日均1244噸,雙方合作十分愉快。

  從2010年10月13日起,因安徽省電力調控,長豐海螺水泥生產原材料來源受到較大影響,熟料資源緊張,價格大幅上漲;與此同時,按照合肥市節能減排要求,長豐海螺從10月13日停產至11月10日;11月11-30日期間執行“開三停四”。受此影響,長豐海螺累計減產20萬噸,導致水泥供應量大幅減少。面對限電的困難局面,為盡可能減少對市政重點工程的影響,長豐海螺停掉非重點工程客戶,僅保供合肥市重點工程和合肥機場、合福高鐵等重點工程。經與客戶協商按照產能發揮同比例供應,長豐公司每天仍從有限的資源中向合肥市重點工程供應306噸水泥,占公司限電期間產量的60%。

  進入12月份后,雖然限電解除,但由于受到熟料資源持續緊張、價格一路走高、運輸費用上漲、成本大幅上升等的影響,長豐海螺公司供應重點工程虧損巨大,水泥保供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難。

  12月16日, 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致函長豐海螺公司,要求將日供量由原來的日均1300噸調增到6000噸。而長豐海螺產能規模只有4000噸/天,根本無法滿足需求。

  前期的拉閘限電,直接導致巢湖以及安徽沿江地區的熟料企業停產,熟料市場極其短缺,長豐海螺主要從巢湖區域采購熟料,12月份熟料到廠價已經上漲到560元/噸,且有價無市,熟料資源仍得不到充分的保證。合肥市場的水泥價格也因此上漲到近500元/噸。

  11月10日起,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費標準調整,運輸熟料的汽車運輸費用也大幅上漲;且柴油價格連續上調(10月26日、12月22日連續兩次上調540元/噸),汽車運費成本也進一步增加,導致熟料價格及熟料運費進一步上升,造成長豐海螺生產成本大幅上漲。

  按照當前的熟料價格測算,長豐海螺P•O42.5級散裝水泥生產成本已經超過500元/噸,而長豐海螺供應的合肥重點工程水泥出廠價為242.2元/噸,每供應一噸合肥市重點工程水泥,承受著每噸近258元的虧損,公司運營舉步維艱。(備注:根據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發布的合肥市P•O42.5級水泥的市場信息價,2009年6月參加投標時的市場信息價為332元/噸,2010年11月份的市場信息價為540元/噸,上漲幅度達208元/噸。)

  面對困難的局面,為滿足市場需求,長豐海螺依托集團優勢,積極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

  一是通過集團公司緊急從省內的銅陵海螺、懷寧海螺、全椒海螺等集團下屬子公司調劑熟料,但由于以上工廠也紛紛接到限電通知,可供資源非常有限。

  二是為保證南北高架、合裕路高架等工程供應,長豐海螺大幅減少部分其他重點工程供應,停止了長期操作的攪拌站客戶,面臨著后期客戶丟失、市場丟失的嚴重危機。

  三是加強生產組織,確保在資源保證的前提下,盡可能開組馬力,組織生產。但由于受制于現有產能,即使目前工廠滿負荷運轉、生產高標號水泥,也難以達到市重點工程局要求的每日不低于5000噸高標號水泥的需求要求。

  鑒于水泥供應的持續緊張,對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帶來了一定的影響,12月22日,合肥市重點工程管理局以長豐海螺水泥公司供應水泥違約為由,申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長豐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下達了民事裁定,并于當日現場凍結了長豐海螺公司賬戶,封存了公司賬務系統,提走了長豐公司兩臺車輛,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嚴重受阻。

  對于合肥市重點工程管理局的這一行為,我們認為不妥:其一,作為限電這一不可抗力因素帶來的保供困難,不是廠方責任;其二,作為雙方長期合作伙伴,在遇到困難時,雙方應本著真誠合作、相互信任的原則進一步協商解決。為此,我們建議:

  一、依據《采購合同》第十三條不可抗力條款 第1條“如果雙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嚴重水災、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響合同履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依據該條款規定,根據長豐海螺產能規模,合理排定重點工程進度和水泥需求計劃,適當延長工程施工時間和水泥合同供應期限,確保重點工程水泥的連續穩定供應。

  二、希望雙方應從合作共贏、長遠發展的角度,采取相互理解、有好協商的辦法,商討解決合同履約問題。

  三、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確保水泥供應量,應立即解除對公司財產的查封;

  四、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嚴重背離市場規律的行為應該予以妥善解決,建議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水泥供應價格。 


          長豐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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