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本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推廣預拌砂漿和行政執法工作, 2010年8月21日到26日,我辦組織中層干部以上人員到江西新余、南昌兩市散辦學習考察。考察期間,我們得到兩市散辦的熱情地接待。新余散辦主任劉國龍、南昌散辦主任王仲良詳細向我們介紹了他們在專項資金征收、預拌砂漿推廣、行政執法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并就一些工作難點交換意見。通過這次考察學習,我們開闊了視野,拓展了思路,為進一步推動我們的各項工作學到了很好的經驗。
一 考察情況
江西省的各級散辦,依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授權負責各行政區域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日常具體工作。南昌市和新余市散辦,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專項資金征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成效顯著,各項工作指標名列江西前茅,走出了一條自己的道路。
(一)專項資金征收工作
新余、南昌兩市散辦征收建設項目的專項資金,按規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征收。他們經與有關部門協調,把繳納專項資金作為辦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南昌散辦的征收進入南昌市規劃局的發證流程,新余散辦的征收進入新余市住建局的發證流程。發證流程明確必需提交的資料以及應繳納的各項費用,其中也包括散辦的專項資金繳納確認,缺一不可,否則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就發不出來。而且在新余,市紀委還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按流程發證的要進行追繳和追究責任。按照這個辦法,兩市專項資金的征收基本上沒有隨意減免和漏征的現象出現。2009年,南昌散辦征收專項資金約800萬元,新余散辦征收專項資金370萬元,專項資金收取率和總量都位于全省前列。并且所支付的手續費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內。
對于各縣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征收。按照江西省《條例》的規定以及實行了省直管縣,從2009年起,基本上各縣都成立了散辦,負責縣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各項工作,征收的專項資金實行省直管。市散辦只對各縣散辦進行業務指導,不再對各縣的建設工程征收專項資金和監督管理。
(二)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
南昌和新余散辦,認真貫徹《條例》等有關規定,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各項工作取得較好的成績。2009年,分別完成散裝水泥183.95萬噸和111.36萬噸,散裝率超過或基本達到50%;預拌混凝土完成349.96萬方和196.18萬方,總量為全省前一、二名,城市混凝土“禁現”率達98%以上;作為全國第二批和第三批實現砂漿“禁現”的城市。南昌市從08年啟動砂漿“禁現”工作,現有6個干粉砂漿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150萬噸。09年推廣應用干粉砂漿5萬多噸,今年預計完成20萬噸。新余市從09年開始砂漿“禁現”工作,現已建成一個年生產能力30萬噸的干粉砂漿企業,相關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之中。
(三 )行政執法工作
依照《條例》規定,江西各級散辦,依法行使執法主體職能。南昌、新余兩市散辦,結合實際,重點抓住推進依法行政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工作,建立和健全了各種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散裝水泥的行政執法工作常態化。并且設立專職行政執法監察科(室),配備專人專車,負責對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建筑工地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于整個江西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都較為規范,散辦在征收方面不需配備太多的人力,可以將工作重點放在行政管理上來。南昌市散辦設立監察科,配備6人三臺車,分為三個小組,分片負責行政執法工作。新余散辦設立監察一室和二室,負責執法工作。兩市散辦配備的行政執法人員,占在編人員的一半。另外,新余市工信委設立有一個經貿執法支隊,新余散辦在行政執法工作中,遇重點難點工作,則委托或聯合執法支隊執法。
二 經驗借鑒和思考
根據我們的考察,江西對發展散裝水泥的立法和規定可操作性較強,與我們的規定有些不同,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一)江西省將發展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為縣以上各級工信委,日常管理職能統一授予各級散辦。由各級散辦具體負責專項資金征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把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作為一個整體來管理和推進。而我們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工作分別由散辦和建設主管部門管理,等于一項工作各做一段。
(二)江西省的《條例》,對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是百分百使用。不能使用的,需經過批準。簡單明確,不留缺口,便于執行。而我們對使用的要求留有比例,80%到 90%。也就是說,可以部分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這樣規定,不太符合國家的節能減排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要求,不利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強制推廣,也給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如果能夠參照江西的規定,明確禁止工程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可以提高《規定》的強制力和可操作性,將更好地促進我們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
(三)在預征專項資金的規定上,江西的規定是:“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道路、橋梁、水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用戶,在辦理工程立項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項目概算預計水泥用量或工程建設建筑面積(房屋建筑物)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也就是說,凡是用到水泥的工程,不管你打算用袋裝或散裝,都必須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竣工后結算。這樣規定得非常清楚。而我們的規定還是沿用“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建設單位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表述。這樣表述從字面理解是計劃用袋裝水泥的才要交,容易產生誤會,也容易出現糾紛。
(四)江西對違反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規定的處罰,標準比我們的相對高些。袋裝水泥每噸300元,混凝土每方100元。不設上限下限,只有一個標準。南昌散辦王主任介紹,設立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體現出國家強制力。標準太低,起不到行政手段的作用,不利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比如預拌砂漿,目前市場供應為每噸260元,折合每立方400元。而現場攪拌砂漿約每方160元,加上罰款也就是每方260元。相差100多元,從利益出發,有的工程就是不用預拌砂漿。這個情況,在我們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實際工作中,非常值得考慮。
南昌、新余兩市散辦在發展散裝水泥的工作中,堅持推進依法行政和規范行政執法的作法,也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我們同屬于工信委系統,其他部門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是很到位。但他們立足于職責,堅持依法行政,走自己的道路,踏踏實實地推進散裝水泥的發展,成績名列全省前茅。通過考察學習,我們感覺到不足和差距,要更好地推進我們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他們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一是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積極推動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政策,明確各級有關部門和散辦的職責,從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到預拌砂漿,都有實施辦法到布點方案等一系列的政策規定。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南昌、新余兩市的散裝水泥工作名列全省前茅,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分不開的,
二是在資金上積極扶持和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南昌市散裝辦每年都從專項資金中安排二、三百萬元,用于扶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企業。08年起,則重點用于預拌砂漿企業的貸款貼息、購置砂漿生產和物流設備的補助等。并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生產技術問題,開展應用技術培訓等。通過積極扶持和幫助解決問題,促進了散裝水泥各項工作的進展。
三是堅持產能控制。江西各級工信委和散辦,堅持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產能嚴格控制。根據市場需求的預測,制定布點方案和控制產能,避免盲目投資和引起惡性竟爭。凡擬投資新(擴)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受到指標限制,需經各級工信委批準。目前南昌已建成6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能150萬噸,在控制總量以內。新余也建成一個30萬噸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他們說,在市場用量未達控制量前,不再批準新增砂漿產能和新增生產企業。
四是重視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制度,如南昌散辦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執法標準》、《行政檢查工作制度》和新余散辦《工作程序》等。人員安排上側重,安排了一半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并配備車輛,以便于工作。確保以行政行為來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所以混凝土的“禁現”工作卓有成效,基本上達100%。而且南昌市在全國第二批砂漿“禁現”城市中,砂漿“禁現”效果是比較好的,甚至超過一些第一批砂漿“禁現”城市。
在考察過程中,南昌散辦也提出一些影響砂漿推廣的實際問題。主要是砂漿質量和儲存設備方面的問題。要求我們予以重視。
通過到南昌、新余散辦考察,我們深刻體會到, 證明了只有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走出自己的道路,才能促進散裝水泥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 考察情況
江西省的各級散辦,依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授權負責各行政區域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日常具體工作。南昌市和新余市散辦,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專項資金征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成效顯著,各項工作指標名列江西前茅,走出了一條自己的道路。
(一)專項資金征收工作
新余、南昌兩市散辦征收建設項目的專項資金,按規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征收。他們經與有關部門協調,把繳納專項資金作為辦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南昌散辦的征收進入南昌市規劃局的發證流程,新余散辦的征收進入新余市住建局的發證流程。發證流程明確必需提交的資料以及應繳納的各項費用,其中也包括散辦的專項資金繳納確認,缺一不可,否則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就發不出來。而且在新余,市紀委還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按流程發證的要進行追繳和追究責任。按照這個辦法,兩市專項資金的征收基本上沒有隨意減免和漏征的現象出現。2009年,南昌散辦征收專項資金約800萬元,新余散辦征收專項資金370萬元,專項資金收取率和總量都位于全省前列。并且所支付的手續費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內。
對于各縣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征收。按照江西省《條例》的規定以及實行了省直管縣,從2009年起,基本上各縣都成立了散辦,負責縣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各項工作,征收的專項資金實行省直管。市散辦只對各縣散辦進行業務指導,不再對各縣的建設工程征收專項資金和監督管理。
(二)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
南昌和新余散辦,認真貫徹《條例》等有關規定,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各項工作取得較好的成績。2009年,分別完成散裝水泥183.95萬噸和111.36萬噸,散裝率超過或基本達到50%;預拌混凝土完成349.96萬方和196.18萬方,總量為全省前一、二名,城市混凝土“禁現”率達98%以上;作為全國第二批和第三批實現砂漿“禁現”的城市。南昌市從08年啟動砂漿“禁現”工作,現有6個干粉砂漿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150萬噸。09年推廣應用干粉砂漿5萬多噸,今年預計完成20萬噸。新余市從09年開始砂漿“禁現”工作,現已建成一個年生產能力30萬噸的干粉砂漿企業,相關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之中。
(三 )行政執法工作
依照《條例》規定,江西各級散辦,依法行使執法主體職能。南昌、新余兩市散辦,結合實際,重點抓住推進依法行政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工作,建立和健全了各種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散裝水泥的行政執法工作常態化。并且設立專職行政執法監察科(室),配備專人專車,負責對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建筑工地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于整個江西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都較為規范,散辦在征收方面不需配備太多的人力,可以將工作重點放在行政管理上來。南昌市散辦設立監察科,配備6人三臺車,分為三個小組,分片負責行政執法工作。新余散辦設立監察一室和二室,負責執法工作。兩市散辦配備的行政執法人員,占在編人員的一半。另外,新余市工信委設立有一個經貿執法支隊,新余散辦在行政執法工作中,遇重點難點工作,則委托或聯合執法支隊執法。
二 經驗借鑒和思考
根據我們的考察,江西對發展散裝水泥的立法和規定可操作性較強,與我們的規定有些不同,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一)江西省將發展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為縣以上各級工信委,日常管理職能統一授予各級散辦。由各級散辦具體負責專項資金征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把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作為一個整體來管理和推進。而我們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工作分別由散辦和建設主管部門管理,等于一項工作各做一段。
(二)江西省的《條例》,對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是百分百使用。不能使用的,需經過批準。簡單明確,不留缺口,便于執行。而我們對使用的要求留有比例,80%到 90%。也就是說,可以部分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這樣規定,不太符合國家的節能減排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要求,不利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強制推廣,也給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如果能夠參照江西的規定,明確禁止工程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可以提高《規定》的強制力和可操作性,將更好地促進我們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
(三)在預征專項資金的規定上,江西的規定是:“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道路、橋梁、水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用戶,在辦理工程立項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項目概算預計水泥用量或工程建設建筑面積(房屋建筑物)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也就是說,凡是用到水泥的工程,不管你打算用袋裝或散裝,都必須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竣工后結算。這樣規定得非常清楚。而我們的規定還是沿用“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建設單位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表述。這樣表述從字面理解是計劃用袋裝水泥的才要交,容易產生誤會,也容易出現糾紛。
(四)江西對違反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規定的處罰,標準比我們的相對高些。袋裝水泥每噸300元,混凝土每方100元。不設上限下限,只有一個標準。南昌散辦王主任介紹,設立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體現出國家強制力。標準太低,起不到行政手段的作用,不利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比如預拌砂漿,目前市場供應為每噸260元,折合每立方400元。而現場攪拌砂漿約每方160元,加上罰款也就是每方260元。相差100多元,從利益出發,有的工程就是不用預拌砂漿。這個情況,在我們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實際工作中,非常值得考慮。
南昌、新余兩市散辦在發展散裝水泥的工作中,堅持推進依法行政和規范行政執法的作法,也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我們同屬于工信委系統,其他部門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是很到位。但他們立足于職責,堅持依法行政,走自己的道路,踏踏實實地推進散裝水泥的發展,成績名列全省前茅。通過考察學習,我們感覺到不足和差距,要更好地推進我們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他們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一是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積極推動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政策,明確各級有關部門和散辦的職責,從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到預拌砂漿,都有實施辦法到布點方案等一系列的政策規定。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南昌、新余兩市的散裝水泥工作名列全省前茅,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分不開的,
二是在資金上積極扶持和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南昌市散裝辦每年都從專項資金中安排二、三百萬元,用于扶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企業。08年起,則重點用于預拌砂漿企業的貸款貼息、購置砂漿生產和物流設備的補助等。并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生產技術問題,開展應用技術培訓等。通過積極扶持和幫助解決問題,促進了散裝水泥各項工作的進展。
三是堅持產能控制。江西各級工信委和散辦,堅持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產能嚴格控制。根據市場需求的預測,制定布點方案和控制產能,避免盲目投資和引起惡性竟爭。凡擬投資新(擴)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受到指標限制,需經各級工信委批準。目前南昌已建成6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能150萬噸,在控制總量以內。新余也建成一個30萬噸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他們說,在市場用量未達控制量前,不再批準新增砂漿產能和新增生產企業。
四是重視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制度,如南昌散辦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執法標準》、《行政檢查工作制度》和新余散辦《工作程序》等。人員安排上側重,安排了一半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并配備車輛,以便于工作。確保以行政行為來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所以混凝土的“禁現”工作卓有成效,基本上達100%。而且南昌市在全國第二批砂漿“禁現”城市中,砂漿“禁現”效果是比較好的,甚至超過一些第一批砂漿“禁現”城市。
在考察過程中,南昌散辦也提出一些影響砂漿推廣的實際問題。主要是砂漿質量和儲存設備方面的問題。要求我們予以重視。
通過到南昌、新余散辦考察,我們深刻體會到, 證明了只有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走出自己的道路,才能促進散裝水泥又好又快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