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從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中了解到,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擬備案不預繳。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繳問題,是一審的熱點。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利用市場機制
推廣應用散裝水泥,不應當對使用者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只能從源頭上對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提高袋裝水泥生產成本,促進散裝水泥推廣應有。有的部門則提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事前不預繳,后續的追繳難度大,可能增加行政執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先預繳而后及時結退是可行的,關鍵是要做好及時結退的工作。還有的部門建議,維持草案中“備案可不預繳”的規定,但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門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的政府性基金,實行“備案可不預繳”制度,有利于實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同時可以減少建設單位流動資金的占用量,簡化管理環節。為此,草案修改稿維持草案的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將散裝水泥使用有關情況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可不預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繳問題,是一審的熱點。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利用市場機制
推廣應用散裝水泥,不應當對使用者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只能從源頭上對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提高袋裝水泥生產成本,促進散裝水泥推廣應有。有的部門則提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事前不預繳,后續的追繳難度大,可能增加行政執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先預繳而后及時結退是可行的,關鍵是要做好及時結退的工作。還有的部門建議,維持草案中“備案可不預繳”的規定,但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門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的政府性基金,實行“備案可不預繳”制度,有利于實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同時可以減少建設單位流動資金的占用量,簡化管理環節。為此,草案修改稿維持草案的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將散裝水泥使用有關情況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可不預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