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廣東省江門市政府《江門市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施行。該辦法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作了要求。
《辦法》的第六章共7條規定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作出規范,主要內容有:江門市城區及所轄市城區、中心鎮鎮區、開發區、建制鎮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企業應當配置或租用與其施工能力相適應的散裝水泥儲存設施,積極創造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件;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代理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將使用散裝水泥或者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開工前或續建項目開工前應當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預繳者可依據相關規定向原預征專項資金的主管機構申退專項資金。
《辦法》的第六章共7條規定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作出規范,主要內容有:江門市城區及所轄市城區、中心鎮鎮區、開發區、建制鎮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企業應當配置或租用與其施工能力相適應的散裝水泥儲存設施,積極創造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件;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代理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將使用散裝水泥或者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開工前或續建項目開工前應當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預繳者可依據相關規定向原預征專項資金的主管機構申退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