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日前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從明年起西安9區建成區內建設工地禁用袋裝水泥,違者最高罰5萬。
根據條例,新城、碑林、蓮湖、未央、雁塔、灞橋、長安、臨潼、閻良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和非建成區范圍內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若違反條例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將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違反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責令整改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還特別規定,“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需進入城區禁行、禁停路段的,應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根據條例,新城、碑林、蓮湖、未央、雁塔、灞橋、長安、臨潼、閻良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和非建成區范圍內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若違反條例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將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違反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責令整改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還特別規定,“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需進入城區禁行、禁停路段的,應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通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