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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機械進口稅收政策減免調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8-1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建設報網
核心提示:工程機械進口稅收政策減免調整
  日前,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發出《2010年工程機械進口稅收政策減免調整通知》。《通知》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 2009 55號)規定,2010年4月13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聯合發布財關稅 2010 17號《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進行調整,其中涉及工程機械行業的主要內容有:

  一、列入《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0年修訂)》的工程機械產品19種。包括:30噸及以上液壓挖掘機,410馬力及以上推土機,6噸及以上裝載機,18噸及以上振動液壓式壓路機,9米及以上攤鋪機,1米及以上銑刨機,200噸及以上架橋設備(含架橋車、運梁車、提梁機等),300千瓦及以上冷熱再生設備,200噸及以上履帶式起重機,100噸及以上全路面起重機,40米及以上砼泵車,8立方米及以上砼攪拌車,2000毫米及以上旋挖鉆機,大型水泥瀝青砂漿車,三級配混凝土泵和大型全斷面掘進機,標準斗容≥20m3大型正鏟式礦用挖掘機,108噸及以上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85噸及以上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等。自2010年4月25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的有44種工程機械,包括:拖式、車載式混凝土泵,堆垛機,電瓶叉車,集裝箱正面吊,集裝箱叉車,內燃叉車,其他裝有升降或搬運裝置的工作車,平地機,自行式鏟運機,拖式鏟運機,壓路機,裝載機,筒式柴油打樁機,水平定向鉆,鉆探機,混凝土或砂漿攪拌機器,礦物與瀝青的混合攪拌設備,瀝青混凝土攤鋪機,履帶式起重機起重量≤1000噸,全路面起重機最大起重量≤500噸,其他汽車起重機最大起重量≤200噸,輪胎式起重機最大起重量≤25噸,輪胎式挖掘機整機重量≤30噸,履帶式挖掘機整機重量≤120噸,挖掘裝載機額定功率≤75kw(100馬力),液壓打樁錘整機重量≤25噸(船用≤18噸),連續墻液壓抓斗斗寬≤1.2m,旋挖鉆機鉆孔直徑≤3m、動力頭標準扭矩≤350kN・m,工程鉆機鉆孔直徑≤3.5m,穩定土路面拌合機拌合寬度≤3m,穩定土路面攤鋪機寬≤7.5m、厚≤350mm,滑模式水泥攤鋪機最大鋪寬≤9.75m,高等級公路稀漿封層機料倉≤10m3,制漿≤3噸,瀝青路面銑刨機銑刨寬度≤2.5m,架橋機成套設備(含運梁車、提梁機、架橋機),碎石攤鋪機所有規格,混凝土攪拌車,推土機功率≤500馬力,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載重量≤328噸,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載重≤60噸,礦用挖掘機標準斗容≤60m3,豎井鉆機鉆孔直徑≤13m、深度≤1000m,全斷面掘進機刀盤直徑≤15m。

  通知要求,自2010年4月25日起執行,對新批準的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符合規定條件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準的上述項目和設備,在2010年10月25日前繼續按照原暫行規定相關附件執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對上述項目設備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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