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希望通過最佳實踐推動司法和法律的進步與完善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去年,在浙江,某承租人把自己的設備跟出租人做了一個出售回租業務,之后承租人把該設備抵押給一家銀行,并且與銀行辦理了相關手續,還在當地的工商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受金融危機影響,承租人經營不善,逃之夭夭。出租人去企業查看時,遇到銀行也在查看。出租人說設備是我的,銀行說我有抵押合同,應該是我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是受保護的,此時出租人雖然仍然擁有這套設備的所有權,但是銀行作為第一順位人是優先受到保護的,所以出租人變為第二順位人,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融資租賃登記實踐促進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和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項目開發中心在京共同主辦了“融資租賃登記國際研討會”。參會的國際、國內專家及業界人士從國際國內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情況,中國動產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及其對租賃業的影響,中外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比較以及我國融資租賃登記實踐等多個議題深入探討了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必要性和融資租賃登記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法律環境,促進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業界希望通過最佳的實踐推動司法和法律的進步與完善。
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錢曉晨介紹,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而受讓人或擔保權人可能援用《物權法》第106條主張善意取得,從而使出租人的所有權受到侵害。出租人要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讓或者提供擔保的動產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非常困難,因此,建立登記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朱民所言,“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就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更加完善,從法律角度來說,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規則更加完善:一是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二是落實了擔保物權和租賃物權發生沖突時,優先順位的規則。”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胡國財也認為,開展融資租賃登記公示,“不僅可以維護出租人的物權,有利于控制風險;還會為融資租賃交易奠定一個堅實的法律環境,有利于融資租賃相關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公示權益狀態有利于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
記者發現,近年來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總量不大,但是呈現上升的趨勢,2009年全國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比上一年幾近翻倍,案件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特別是這兩年,因受金融危機影響,不少企業主棄企逃債,將租賃物轉賣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嚴重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采訪中,北京匯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稚萍就用實際案例說明了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有可能從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有利地位成為名義上的權利,最終喪失所有權保護。而我國法律對承租人惡意處置租賃物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不利于出租人尋求相應的法律保護。她認為,如果融資租賃能夠登記,租賃公司的物權就可以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保障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從而確保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
國際金融公司擔保物權改革技術援助業務負責人亞歷杭德羅·阿爾瓦雷斯·德·拉·坎帕說,融資租賃是非占有性權利的一種形式,非占有性權益的重要特征就是必須對權益狀態予以公示,以讓買受人和放貸人安心交易。他介紹,國際上最常見的是將租賃登記同擔保物權登記置于同一平臺,“當然,除了登記和優先權確定外,融資租賃的法律框架可以與擔保物權法律分開。”他說。
對于融資租賃登記的法律性質,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劉萍認為需要把握五個特點:一是登記的范圍是動產租賃登記,不涉及不動產;二是登記當中無需區分融資租賃與非融資租賃;三是登記的功能在于公示租賃物上的權屬狀態以及它的成立時間;四是登記機構對于融資租賃采取的形式是形式審查,不是實質審查;五是登記采取自愿原則。
業界希望通過最佳實踐推動司法和法律的進步與完善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去年,在浙江,某承租人把自己的設備跟出租人做了一個出售回租業務,之后承租人把該設備抵押給一家銀行,并且與銀行辦理了相關手續,還在當地的工商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受金融危機影響,承租人經營不善,逃之夭夭。出租人去企業查看時,遇到銀行也在查看。出租人說設備是我的,銀行說我有抵押合同,應該是我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是受保護的,此時出租人雖然仍然擁有這套設備的所有權,但是銀行作為第一順位人是優先受到保護的,所以出租人變為第二順位人,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融資租賃登記實踐促進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和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項目開發中心在京共同主辦了“融資租賃登記國際研討會”。參會的國際、國內專家及業界人士從國際國內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情況,中國動產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及其對租賃業的影響,中外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比較以及我國融資租賃登記實踐等多個議題深入探討了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必要性和融資租賃登記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法律環境,促進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業界希望通過最佳的實踐推動司法和法律的進步與完善。
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錢曉晨介紹,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而受讓人或擔保權人可能援用《物權法》第106條主張善意取得,從而使出租人的所有權受到侵害。出租人要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讓或者提供擔保的動產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非常困難,因此,建立登記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朱民所言,“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就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更加完善,從法律角度來說,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規則更加完善:一是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二是落實了擔保物權和租賃物權發生沖突時,優先順位的規則。”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胡國財也認為,開展融資租賃登記公示,“不僅可以維護出租人的物權,有利于控制風險;還會為融資租賃交易奠定一個堅實的法律環境,有利于融資租賃相關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公示權益狀態有利于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
記者發現,近年來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總量不大,但是呈現上升的趨勢,2009年全國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比上一年幾近翻倍,案件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特別是這兩年,因受金融危機影響,不少企業主棄企逃債,將租賃物轉賣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嚴重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采訪中,北京匯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稚萍就用實際案例說明了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有可能從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有利地位成為名義上的權利,最終喪失所有權保護。而我國法律對承租人惡意處置租賃物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不利于出租人尋求相應的法律保護。她認為,如果融資租賃能夠登記,租賃公司的物權就可以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保障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從而確保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
國際金融公司擔保物權改革技術援助業務負責人亞歷杭德羅·阿爾瓦雷斯·德·拉·坎帕說,融資租賃是非占有性權利的一種形式,非占有性權益的重要特征就是必須對權益狀態予以公示,以讓買受人和放貸人安心交易。他介紹,國際上最常見的是將租賃登記同擔保物權登記置于同一平臺,“當然,除了登記和優先權確定外,融資租賃的法律框架可以與擔保物權法律分開。”他說。
對于融資租賃登記的法律性質,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劉萍認為需要把握五個特點:一是登記的范圍是動產租賃登記,不涉及不動產;二是登記當中無需區分融資租賃與非融資租賃;三是登記的功能在于公示租賃物上的權屬狀態以及它的成立時間;四是登記機構對于融資租賃采取的形式是形式審查,不是實質審查;五是登記采取自愿原則。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去年,在浙江,某承租人把自己的設備跟出租人做了一個出售回租業務,之后承租人把該設備抵押給一家銀行,并且與銀行辦理了相關手續,還在當地的工商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受金融危機影響,承租人經營不善,逃之夭夭。出租人去企業查看時,遇到銀行也在查看。出租人說設備是我的,銀行說我有抵押合同,應該是我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是受保護的,此時出租人雖然仍然擁有這套設備的所有權,但是銀行作為第一順位人是優先受到保護的,所以出租人變為第二順位人,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融資租賃登記實踐促進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和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項目開發中心在京共同主辦了“融資租賃登記國際研討會”。參會的國際、國內專家及業界人士從國際國內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情況,中國動產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及其對租賃業的影響,中外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比較以及我國融資租賃登記實踐等多個議題深入探討了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必要性和融資租賃登記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法律環境,促進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業界希望通過最佳的實踐推動司法和法律的進步與完善。
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錢曉晨介紹,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而受讓人或擔保權人可能援用《物權法》第106條主張善意取得,從而使出租人的所有權受到侵害。出租人要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讓或者提供擔保的動產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非常困難,因此,建立登記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朱民所言,“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就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更加完善,從法律角度來說,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規則更加完善:一是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二是落實了擔保物權和租賃物權發生沖突時,優先順位的規則。”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胡國財也認為,開展融資租賃登記公示,“不僅可以維護出租人的物權,有利于控制風險;還會為融資租賃交易奠定一個堅實的法律環境,有利于融資租賃相關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公示權益狀態有利于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
記者發現,近年來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總量不大,但是呈現上升的趨勢,2009年全國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比上一年幾近翻倍,案件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特別是這兩年,因受金融危機影響,不少企業主棄企逃債,將租賃物轉賣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嚴重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采訪中,北京匯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稚萍就用實際案例說明了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有可能從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有利地位成為名義上的權利,最終喪失所有權保護。而我國法律對承租人惡意處置租賃物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不利于出租人尋求相應的法律保護。她認為,如果融資租賃能夠登記,租賃公司的物權就可以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保障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從而確保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
國際金融公司擔保物權改革技術援助業務負責人亞歷杭德羅·阿爾瓦雷斯·德·拉·坎帕說,融資租賃是非占有性權利的一種形式,非占有性權益的重要特征就是必須對權益狀態予以公示,以讓買受人和放貸人安心交易。他介紹,國際上最常見的是將租賃登記同擔保物權登記置于同一平臺,“當然,除了登記和優先權確定外,融資租賃的法律框架可以與擔保物權法律分開。”他說。
對于融資租賃登記的法律性質,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劉萍認為需要把握五個特點:一是登記的范圍是動產租賃登記,不涉及不動產;二是登記當中無需區分融資租賃與非融資租賃;三是登記的功能在于公示租賃物上的權屬狀態以及它的成立時間;四是登記機構對于融資租賃采取的形式是形式審查,不是實質審查;五是登記采取自愿原則。
業界希望通過最佳實踐推動司法和法律的進步與完善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去年,在浙江,某承租人把自己的設備跟出租人做了一個出售回租業務,之后承租人把該設備抵押給一家銀行,并且與銀行辦理了相關手續,還在當地的工商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受金融危機影響,承租人經營不善,逃之夭夭。出租人去企業查看時,遇到銀行也在查看。出租人說設備是我的,銀行說我有抵押合同,應該是我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是受保護的,此時出租人雖然仍然擁有這套設備的所有權,但是銀行作為第一順位人是優先受到保護的,所以出租人變為第二順位人,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融資租賃登記實踐促進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和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項目開發中心在京共同主辦了“融資租賃登記國際研討會”。參會的國際、國內專家及業界人士從國際國內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情況,中國動產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及其對租賃業的影響,中外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比較以及我國融資租賃登記實踐等多個議題深入探討了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必要性和融資租賃登記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法律環境,促進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業界希望通過最佳的實踐推動司法和法律的進步與完善。
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錢曉晨介紹,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而受讓人或擔保權人可能援用《物權法》第106條主張善意取得,從而使出租人的所有權受到侵害。出租人要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讓或者提供擔保的動產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非常困難,因此,建立登記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朱民所言,“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就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更加完善,從法律角度來說,融資租賃登記的意義在于使《物權法》確立的相關制度規則更加完善:一是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二是落實了擔保物權和租賃物權發生沖突時,優先順位的規則。”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胡國財也認為,開展融資租賃登記公示,“不僅可以維護出租人的物權,有利于控制風險;還會為融資租賃交易奠定一個堅實的法律環境,有利于融資租賃相關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公示權益狀態有利于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
記者發現,近年來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總量不大,但是呈現上升的趨勢,2009年全國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比上一年幾近翻倍,案件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特別是這兩年,因受金融危機影響,不少企業主棄企逃債,將租賃物轉賣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嚴重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采訪中,北京匯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稚萍就用實際案例說明了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有可能從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的有利地位成為名義上的權利,最終喪失所有權保護。而我國法律對承租人惡意處置租賃物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不利于出租人尋求相應的法律保護。她認為,如果融資租賃能夠登記,租賃公司的物權就可以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保障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從而確保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
國際金融公司擔保物權改革技術援助業務負責人亞歷杭德羅·阿爾瓦雷斯·德·拉·坎帕說,融資租賃是非占有性權利的一種形式,非占有性權益的重要特征就是必須對權益狀態予以公示,以讓買受人和放貸人安心交易。他介紹,國際上最常見的是將租賃登記同擔保物權登記置于同一平臺,“當然,除了登記和優先權確定外,融資租賃的法律框架可以與擔保物權法律分開。”他說。
對于融資租賃登記的法律性質,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劉萍認為需要把握五個特點:一是登記的范圍是動產租賃登記,不涉及不動產;二是登記當中無需區分融資租賃與非融資租賃;三是登記的功能在于公示租賃物上的權屬狀態以及它的成立時間;四是登記機構對于融資租賃采取的形式是形式審查,不是實質審查;五是登記采取自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