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重科屢次被舉報,舉報材料疑云重重
近日中聯重科連發公告,詳細澄清了所謂”財務造假舉報”。公告中稱,舉報材料實為一線銷售數據,并非財務數據。其中“退貨訂單”包含合同變更等大量正常銷售行為,并不能對應財務報表中的“退貨”。蹊蹺的是,一線銷售數據如果被競爭對手得到,可以采取有針對性銷售策略“搶單”,因此毫無疑問是公司的重要商業機密。這樣的商業機密是怎樣被媒體得到的呢。
三一重工專竊“銷售數據”間諜案為司法機關查明
從之前一系列三一重工“間諜案”的司法機關檔案中中,我們發現了線索。
2009年“間諜門”事件系原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財務管理部員工張某收受三一重工商務部員工文某賄賂,并向文某出賣中聯重科商業秘密一案。該案經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立案偵查,由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已經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經司法機關查明,文某確有利誘、收買中聯重科員工張某,并非法獲取中聯重科商業秘密的行為。
2011年“間諜門”事件系齊某、苗某、付某、韓某四人涉嫌非法獲取中聯重科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一案。該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立案偵查。經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查明,2011年,三一重工市場策劃部分析師楊某聯系韓某要求其調查搜集中聯重科有關銷售方面的內部機密資料,并許諾事后支付相應報酬,后韓某通過付某、苗某將此事轉交給齊某實施。齊某于2011年6月實施了攻擊中聯重科OA服務器系統的黑客行為,并非法獲取中聯重科環衛及路機等部分的各類銷售文件。韓某、付某將齊某獲取的中聯重科文件交給了楊某。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于偵查完結后將該案移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對上述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查明的情況予以認定。
2012年“間諜門”事件系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位于漢壽縣的售后服務計算機系統被非法獲取數據一案。漢壽縣公安局已對該案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員工黃某、中聯重科原員工甘某涉嫌利用盜用中聯重科員工賬號的方式入侵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售后服務計算機系統,非法獲取中聯重科商業信息數據,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員工劉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黃某、劉某被漢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變更為取保候審;甘某被漢壽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后因期限屆滿被解除監視居住。
而在《新快報》記者陳永洲的實名舉報信中強調“舉報材料中涉及的設備全部為混凝土機械,種類較多,產品的型號全部屬實”。我們是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三一重工員工黃某等人竊取了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的商業數據之后,交由陳永洲,雙方聯合導演了這一出實名舉報的戲法。
以上三起“間諜門”事件的判定結果均為司法機關的定案結論。我們發現,巧合的是,這三起“間諜案”都指向的是相同的商業機密——銷售數據。從時間上看,從09年到12年11月,這樣的商業間諜行為在“造假指控”之前,曾多次被警方破獲。更巧合的是,所謂舉報材料恰為8月和11月的一線銷售數據。從地域上說,材料涉及不同的三個銷售大省的一線銷售數據,這更加不可能是“偶然得到”的。因此,從時間,地點,動機,以及“前科”等多方面判斷,三一重工具備非法獲取中聯重科一線銷售資料的能力,有一手炮制舉報材料抹黑中聯的重大嫌疑。
這種來歷不明的銷售數據究竟來自怎樣的竊密黑手尚不得而知,但至少其可信度大打折扣,奇怪的是,爆料媒體從未從這個角度懷疑過數據的真實性,沒有向中聯重科官方要求采訪證實,卻對此大肆炒作,引起公眾誤解,導致中聯重科股票大幅下挫,中小股民蒙受巨大損失。
媒體與企業的勾肩搭背
最詭異的是,不管是舉報還是曝光還是實名舉報匿名發稿,都跟新快報同一個記者有關,而此記者曾經和三一重工總裁的微博多次互動,一年抹黑中聯10次,卻沒有一次正式采訪中聯重科。此記者自稱多次采訪業內人士,而所謂業內人士既沒有告訴他行業整體情況,也沒有告訴他,其他企業例如三一重工同期應收賬款等財務數據同樣甚至更加激進,而這些數據無需出門只要訪問上交所網站就可以看到。此記者慣用措辭激烈,多次邏輯錯誤偷換概念,混淆財務概念(請注意,這是新快報專業財經板塊的記者),而且,每次造成公眾對中聯重科不利的誤解。“根本不可能(犯這樣的錯誤),大學畢業生都不會這樣寫。”某媒體人士如是說。
我們呼吁相關媒體能夠理智看待所謂“爆料”,不要為了“造假”噱頭,丟掉了媒體客觀公正報道的指責。
近日中聯重科連發公告,詳細澄清了所謂”財務造假舉報”。公告中稱,舉報材料實為一線銷售數據,并非財務數據。其中“退貨訂單”包含合同變更等大量正常銷售行為,并不能對應財務報表中的“退貨”。蹊蹺的是,一線銷售數據如果被競爭對手得到,可以采取有針對性銷售策略“搶單”,因此毫無疑問是公司的重要商業機密。這樣的商業機密是怎樣被媒體得到的呢。
三一重工專竊“銷售數據”間諜案為司法機關查明
從之前一系列三一重工“間諜案”的司法機關檔案中中,我們發現了線索。
2009年“間諜門”事件系原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財務管理部員工張某收受三一重工商務部員工文某賄賂,并向文某出賣中聯重科商業秘密一案。該案經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立案偵查,由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已經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經司法機關查明,文某確有利誘、收買中聯重科員工張某,并非法獲取中聯重科商業秘密的行為。
2011年“間諜門”事件系齊某、苗某、付某、韓某四人涉嫌非法獲取中聯重科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一案。該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立案偵查。經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查明,2011年,三一重工市場策劃部分析師楊某聯系韓某要求其調查搜集中聯重科有關銷售方面的內部機密資料,并許諾事后支付相應報酬,后韓某通過付某、苗某將此事轉交給齊某實施。齊某于2011年6月實施了攻擊中聯重科OA服務器系統的黑客行為,并非法獲取中聯重科環衛及路機等部分的各類銷售文件。韓某、付某將齊某獲取的中聯重科文件交給了楊某。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于偵查完結后將該案移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對上述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查明的情況予以認定。
2012年“間諜門”事件系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位于漢壽縣的售后服務計算機系統被非法獲取數據一案。漢壽縣公安局已對該案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員工黃某、中聯重科原員工甘某涉嫌利用盜用中聯重科員工賬號的方式入侵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售后服務計算機系統,非法獲取中聯重科商業信息數據,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員工劉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黃某、劉某被漢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變更為取保候審;甘某被漢壽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后因期限屆滿被解除監視居住。
而在《新快報》記者陳永洲的實名舉報信中強調“舉報材料中涉及的設備全部為混凝土機械,種類較多,產品的型號全部屬實”。我們是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三一重工員工黃某等人竊取了中聯重科混凝土機械分公司的商業數據之后,交由陳永洲,雙方聯合導演了這一出實名舉報的戲法。
以上三起“間諜門”事件的判定結果均為司法機關的定案結論。我們發現,巧合的是,這三起“間諜案”都指向的是相同的商業機密——銷售數據。從時間上看,從09年到12年11月,這樣的商業間諜行為在“造假指控”之前,曾多次被警方破獲。更巧合的是,所謂舉報材料恰為8月和11月的一線銷售數據。從地域上說,材料涉及不同的三個銷售大省的一線銷售數據,這更加不可能是“偶然得到”的。因此,從時間,地點,動機,以及“前科”等多方面判斷,三一重工具備非法獲取中聯重科一線銷售資料的能力,有一手炮制舉報材料抹黑中聯的重大嫌疑。
這種來歷不明的銷售數據究竟來自怎樣的竊密黑手尚不得而知,但至少其可信度大打折扣,奇怪的是,爆料媒體從未從這個角度懷疑過數據的真實性,沒有向中聯重科官方要求采訪證實,卻對此大肆炒作,引起公眾誤解,導致中聯重科股票大幅下挫,中小股民蒙受巨大損失。
媒體與企業的勾肩搭背
最詭異的是,不管是舉報還是曝光還是實名舉報匿名發稿,都跟新快報同一個記者有關,而此記者曾經和三一重工總裁的微博多次互動,一年抹黑中聯10次,卻沒有一次正式采訪中聯重科。此記者自稱多次采訪業內人士,而所謂業內人士既沒有告訴他行業整體情況,也沒有告訴他,其他企業例如三一重工同期應收賬款等財務數據同樣甚至更加激進,而這些數據無需出門只要訪問上交所網站就可以看到。此記者慣用措辭激烈,多次邏輯錯誤偷換概念,混淆財務概念(請注意,這是新快報專業財經板塊的記者),而且,每次造成公眾對中聯重科不利的誤解。“根本不可能(犯這樣的錯誤),大學畢業生都不會這樣寫。”某媒體人士如是說。
我們呼吁相關媒體能夠理智看待所謂“爆料”,不要為了“造假”噱頭,丟掉了媒體客觀公正報道的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