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記者爆料稱,ST金頂(600678.SH,下稱金頂集團)10月10日發(fā)布的公告內容涉嫌虛假陳述,作為公告中涉及的四川廣漢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堆公司”)的代理律所,已于10月30日向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出舉報函。
金頂集團日前發(fā)布公告稱,公司是“峨眉山牌”水泥商標的合法受讓人,三星堆公司存在涉嫌侵犯本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該律所律師王東對記者表示,該公告涉嫌虛假陳述包括,一是隱瞞峨眉山牌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峨眉山牌商標于1991年被作為無形資產出資進入四川金頂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下稱成都公司),該部分無形資產已計入原出資人四川省峨眉山水泥廠(金頂集團前身)的投資比例,成為成都公司的一部分。
二是遺漏峨眉山牌商標被共同使用的重要事實。
自1991年起至今,金頂集團和成都公司共同使用峨眉山牌商標生產銷售水泥產品,對于成都公司使用峨眉山牌商標的行為,金頂集團從未提出任何異議,但該公司公告中卻遺漏了該商標被共同使用的重要事實。
據悉,金頂集團2012年10月10日對外發(fā)布公告表示,金頂集團是“峨眉山牌”水泥商標的合法受讓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公司于2012年5月發(fā)現四川成都、廣漢等地出現生產和銷售假冒本公司“峨眉山牌”水泥的企業(yè),遂向四川省工商局投訴。2012年9月3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三星堆公司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的金額進行了告知。
但三星堆公司顯然不這么認為。據三星堆公司負責人介紹,已經向德陽、樂山兩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頂集團給予民事賠償。
據媒體公開報道,2011年11月30日,成都公司委托三星堆公司生產10萬噸“峨眉山牌”水泥,合同中約定其委托生產的所需相關資質由委托方提供。并在違約責任的第六條明確約定了“因委托方(即成都公司)提供的商標及授權手續(xù)不完備或者虛假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指成都公司)負責。”就在水泥生產了13000噸左右時,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突然對三星堆公司以商標侵權進行立案調查,并下發(fā)行政處罰告知書,三星堆公司被告知行政處罰500余萬元。
據律師介紹,“峨眉山牌”商標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1991年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金頂集團前身)和原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經委共同聯建了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成都公司前身)。從青白江水泥分廠的公司章程第13條來看,青白江分廠的總投資額為745萬元,其中四川省峨眉水泥廠占資產總額的57%,額度為424.65萬元,出資中包括商標、管理、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120萬元,而青白江區(qū)經委則占資產總額43%,額度為320.35元。
但是當時四川峨眉水泥廠并未依約把“峨眉山牌”商標權變更至其控股子公司青白江分廠名下。直到該公司2005年退出金頂集團時仍沒有進行商標所有權人變更。
正是商標權歸屬模糊,導致了三星堆公司在委托生產過程中陷入糾紛。四川省工商局認為,當年“峨眉山”商標作為無形資產的投入部分并未得到工商部門核準,商標依然在金頂集團手中,三星堆公司是侵權。但在2012年9月24日的聽證會上,金頂集團承認公司對于成都水泥公司使用“峨眉山”商標一直默認,而且對2012年7月20日金頂集團給成都公司出具的函件也認可。
7月20日金頂集團出具的“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使用峨眉山商標的相關事項函件”中明確表示:金頂集團有限公司原則同意繼續(xù)無償使用“峨眉山牌”商標,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而近20年以來,金頂集團成都水泥公司一直在實際使用該商標,而且與三星堆公司簽訂委托生產合同也在金頂集團授權使用期內。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為止,金頂集團證券部電話一直無人應答。
金頂集團日前發(fā)布公告稱,公司是“峨眉山牌”水泥商標的合法受讓人,三星堆公司存在涉嫌侵犯本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該律所律師王東對記者表示,該公告涉嫌虛假陳述包括,一是隱瞞峨眉山牌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峨眉山牌商標于1991年被作為無形資產出資進入四川金頂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下稱成都公司),該部分無形資產已計入原出資人四川省峨眉山水泥廠(金頂集團前身)的投資比例,成為成都公司的一部分。
二是遺漏峨眉山牌商標被共同使用的重要事實。
自1991年起至今,金頂集團和成都公司共同使用峨眉山牌商標生產銷售水泥產品,對于成都公司使用峨眉山牌商標的行為,金頂集團從未提出任何異議,但該公司公告中卻遺漏了該商標被共同使用的重要事實。
據悉,金頂集團2012年10月10日對外發(fā)布公告表示,金頂集團是“峨眉山牌”水泥商標的合法受讓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公司于2012年5月發(fā)現四川成都、廣漢等地出現生產和銷售假冒本公司“峨眉山牌”水泥的企業(yè),遂向四川省工商局投訴。2012年9月3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三星堆公司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的金額進行了告知。
但三星堆公司顯然不這么認為。據三星堆公司負責人介紹,已經向德陽、樂山兩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頂集團給予民事賠償。
據媒體公開報道,2011年11月30日,成都公司委托三星堆公司生產10萬噸“峨眉山牌”水泥,合同中約定其委托生產的所需相關資質由委托方提供。并在違約責任的第六條明確約定了“因委托方(即成都公司)提供的商標及授權手續(xù)不完備或者虛假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指成都公司)負責。”就在水泥生產了13000噸左右時,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突然對三星堆公司以商標侵權進行立案調查,并下發(fā)行政處罰告知書,三星堆公司被告知行政處罰500余萬元。
據律師介紹,“峨眉山牌”商標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1991年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金頂集團前身)和原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經委共同聯建了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成都公司前身)。從青白江水泥分廠的公司章程第13條來看,青白江分廠的總投資額為745萬元,其中四川省峨眉水泥廠占資產總額的57%,額度為424.65萬元,出資中包括商標、管理、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120萬元,而青白江區(qū)經委則占資產總額43%,額度為320.35元。
但是當時四川峨眉水泥廠并未依約把“峨眉山牌”商標權變更至其控股子公司青白江分廠名下。直到該公司2005年退出金頂集團時仍沒有進行商標所有權人變更。
正是商標權歸屬模糊,導致了三星堆公司在委托生產過程中陷入糾紛。四川省工商局認為,當年“峨眉山”商標作為無形資產的投入部分并未得到工商部門核準,商標依然在金頂集團手中,三星堆公司是侵權。但在2012年9月24日的聽證會上,金頂集團承認公司對于成都水泥公司使用“峨眉山”商標一直默認,而且對2012年7月20日金頂集團給成都公司出具的函件也認可。
7月20日金頂集團出具的“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使用峨眉山商標的相關事項函件”中明確表示:金頂集團有限公司原則同意繼續(xù)無償使用“峨眉山牌”商標,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而近20年以來,金頂集團成都水泥公司一直在實際使用該商標,而且與三星堆公司簽訂委托生產合同也在金頂集團授權使用期內。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為止,金頂集團證券部電話一直無人應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