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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控股子公司環境違法被罰6萬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3-0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每經AI快訊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核心提示:福建水泥(600802.SH)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處以罰款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責令改正,處以罰款6萬元。該信息于2021年2月23日被相關監管機構披露。

福建水泥(600802.SH)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處以罰款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責令改正,處以罰款6萬元。該信息于2021年2月23日被相關監管機構披露。


文號為閩泉環罰〔2021〕67號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6萬元的決定書內容顯示,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熟料水泥生產線正在生產,廠區東北側部分石灰石原料礦土露天堆放,面積約7000㎡,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于2020年11月18日執法人員對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被發現。


閩泉環罰〔2021〕67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0680895476R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詳細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縣美湖鎮陽山村大山湖


當事人主要從事水泥制造生產。當事人45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07年11月5日經原福建省環保局審批通過(閩環保監〔2007〕102號),項目于2017年2月10日經原泉州市環境保護局驗收通過(泉環驗〔2017〕14號)。


2020年11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熟料水泥生產線正在生產,廠區東北側部分石灰石原料礦土露天堆放,面積約7000㎡,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信息;


2.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3.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時間;


4.《泉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泉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附圖》《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各一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5.《福建省環保局關于批復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噸日熟料水泥生產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閩環保監〔2007〕102號)、《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45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項目建設情況補充說明函》《泉州市環保局關于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補充說明審核意見的函》(泉環評函〔2013〕132號)、《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泉州市環保局關于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的函》(泉環驗〔2017〕14號)和當事人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審批情況網頁截圖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環保手續及污染治理要求。


2021年2月1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了《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泉環保告字﹝2021﹞1號),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陸萬元整。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銀行柜臺繳交罰款(無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罰款繳納后,請持繳款憑證至我局法規與科技財務科(地址:泉州市東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D幢645;聯系電話:28017382)辦理繳銷手續。


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地址:福州市鼓樓區環保路8號)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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