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多數普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都沒有在意賣家是否出具了消費稅票。當顧客要求賣家出具消費稅票時,賣家是否有義務為顧客出具稅票?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夏某、蔣某要求永州市某某砼業公司(以下簡稱砼業公司)出具銷售價值46萬余元的混凝土國家稅票,零陵區法院最終判決永州市某某砼業公司向兩原告出具國家稅票。
【案件回放】
2016年10月份,原告夏某、蔣某因承包了零陵區一村道路擴寬提質改造工程,向被告砼業公司購買混凝土雙方約定口頭約定270元/m3,截止2016年12月底,砼業公司提供了1514m3價值46萬余元的混凝土,原告夏某、蔣某支付了部分貨款。2017年1月份,原、被告雙方經協商,由夏某、蔣某向砼業公司出具欠條一張,欠條上載明:“欠到砼業公司混凝土款貳拾壹萬伍仟元整(此款在2017年7月31日之內付清)。欠款人:夏某、蔣某”。2018年8月份,兩原告認為雙方結算的混凝土數量與永州市零陵區公路管理站與二人結算的工程量數量上存在誤差,被告砼業公司少提供198m3的混凝土且未向兩原告提供價值46萬余元的國家稅務發票為由,向零陵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引發本案。
【庭審現場】
庭審中,兩原告訴稱其一直要求被告砼業公司提供1514m3的混凝土的國家稅票,但是被告一直拒絕提供正式的國家稅務發票,給原告造成了稅費損失。
被告辯稱,原被告在協商價格時,就已經明確了該交易價格為不含稅的價格,所以價格才會那么低。在2017年1月份雙方最終結算時,對稅票及混凝土數量爭議均已談妥,之后由于兩原告出爾反爾,拒絕付款,才導致糾紛發生。
因被告砼業公司不能提供其所出售混凝土的相應的發票,其本應當提供相應的單證和資料。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據此,法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對于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