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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波動引發工程虧錢?!官方發文:可調整差價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0-2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珠海市住建局
核心提示:10月19日,廣東省珠海市住建局發布通知,明確以下內容:本文發布之前已開工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漿等材料:施工合同中約定價差不調整的、 對價格風險幅度以及價差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均可重新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確定上述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調整2018年6月以后實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價差。

10月19日,廣東省珠海市住建局發布通知,明確以下內容:


本文發布之前已開工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漿等材料:


? 施工合同中約定價差不調整的


? 對價格風險幅度以及價差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發承包雙方均可重新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確定上述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調整2018年6月以后實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價差。


并針對砂子短缺問題,提出:


一、不斷推廣機制砂,擴大建設機制砂加工場,嚴控機制砂的技術標準要求,多渠道開辟用砂來源渠道,以滿足珠海全市建筑行業對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大力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引導建筑行業采用環保、節能、節地、節材、節水要求的綠色建材,用綠色建材替代以砂為原料的制品。


原文如下: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實施意見


今年以來,珠海市工程用砂價格出現連續上漲,7月中下旬的工程用砂價格比6月上漲了約80%,導致工程用砂為原料的建材價格攀升、供求關系緊張。這次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客觀因素較多,遠非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給我市建筑市場帶來了一系列不良影響。


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16號)和《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93號),結合珠海實際,現就加強珠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增加工程用砂的供應源,調節市場供需關系


按照省政府“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會同各區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動態協作工作機制:


一是不斷推廣機制砂,擴大建設機制砂加工場,嚴控機制砂的技術標準要求,多渠道開辟用砂來源渠道,以滿足全市建筑行業對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是大力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引導建筑行業采用環保、節能、節地、節材、節水要求的綠色建材,用綠色建材替代以砂為原料的制品。


二、加強監管,確保市場健康穩定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關注近期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的風險變化,引導和規范建設各方主體市場交易和合同履約行為,切實做好掃黑除惡治亂工作,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


三、風險共擔,協商調整和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建設各方在編審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發承包合同的簽訂、工程結算(決算)時,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風險意識,充分考慮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按風險共擔原則,協商調整和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全過程,應充分考慮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波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


(二)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波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合理報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發承包雙方在簽訂發承包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到施工期間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對工程實施的影響,應在合同中明確可調價的主要材料范圍,合理約定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調整辦法,公平合理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四)在工程實施階段,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漿等材料價格波動異常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2條原則重新協商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具體合同價款可參照如下方式調整:


1.在本文發布之前已開工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施工合同中約定上述材料價差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重新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確定上述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調整2018年6月以后實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價差。


2.在本文發布之前已開工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施工合同中對上述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價差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重新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確定上述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調整2018年6月以后實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價差。


四、增加信息發布頻率,做好造價服務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和人工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針對價格漲落異常波動的材料可按每旬或每半月測算整理和發布價格信息;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爭議和合同造價糾紛,要認真快速進行調解,化解矛盾,以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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