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最高將面臨30萬罰款!上周舉行的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雖然持有采砂許可證,但是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將被沒收非法所得并吊銷許可證。情節嚴重的,最高將可罰30萬元。
重慶市人大農委副主任委員賈天平在解讀該條例時介紹,從目前實際工作情況來看,在我市范圍內,長江、嘉陵江和烏江由國家管理,其他39條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市水利局管理。
由于重慶市管河流分布在各個區縣(自治縣),面積較廣,而市水利局執法力量不足,難以實施有效管理;各個區縣雖然有條件實施管理,但是沒有管理權限,使市級河道管理陷于“有權管理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無權管理”的矛盾局面。重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職責需要重新界定。
“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條例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權限下放到區縣(自治縣)主管部門。”賈天平說,一是除跨區縣(自治縣)的涉河建設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外,其余涉河建設項目下放區縣(自治縣)審批。
二是下放河道采砂許可審批權:在長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相應地,在長江干流河道違法采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在長江以外其他河道違法采砂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在對河道的保護上,條例在第十四條具體規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的行為,包括禁止修建與河道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無關的房屋,填堵、封蓋集水面積超過兩平方公里的河道,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設置阻礙行洪的養殖網箱、攔河漁具等。
對于采砂違反了相關規定,將面臨較重的處罰。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另外,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除了重罰之外,還將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