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多少要有規劃 盜采最高罰百萬元
受利益驅使,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河道采砂行列,無證非法盜采現象非常嚴重。6月30日,自治區法制辦就《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意見,這是廣西第一部規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擬采取多個舉措治理非法盜采河砂行為。其中,將盜采河砂的最高罰款金額由現行的2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編制規劃明確每年采多少
據介紹,目前,全區大部分地市仍未制定采砂管理規劃,造成河道界線不清,爭地糾紛時有發生。由于沒有制定年度開采方案和監管不到位,只要有砂,采砂者就拼命往下挖,挖多少挖多深,采砂者自己決定。
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要編審河道采砂規劃,明確每年的開采量、可采多深、怎么采,以及采砂影響分析等等,且規劃一經批審,必須嚴格執行。
這次立法,明確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明確河道采砂出讓金事宜,強調由政府依據市場價與相關規費確定河道采砂出讓金數額。同時還明確河道采砂出讓金用于河道管理,通過河道采砂出讓金逐步加強水行政執法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水行政執法保障。
違法采砂或處百萬元罰款
違法盜采河砂可獲取高額利潤,但由于國家目前沒有規范河道采砂的專門法律法規,目前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為自治區政府規章,該規章對此行為罰款最高限額才兩萬元,違法成本過低。
為震懾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加大對非法采砂、違規采砂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扣押、拆解采砂機具”等行政強制措施。例如,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或拆解違法采砂作業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在廣西轄區違法采砂一年內累計兩次以上的,在禁采區、保留區、臨時禁采區采砂的,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有這三種情形之一的,可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罰款。
對其他不按規定采砂、危害行為采砂、不按規定泊放船只機具等行為,也明確了處罰措施。對農民在河道禁采區外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繳納河道采砂出讓金。
運砂需持有合法來源證明
打擊盜采行為,執法人員往往遇到取證難的問題。
來源證明是運砂人證明其運載的河砂來源合法的法律憑證,也是水行政執法人員判斷船運河砂的來源是否合法的依據。征求意見稿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依法開采的河砂的,頒發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采砂現場發放河砂合法來源證明,或核定砂石監理單位現場發放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并不得收取費用。
運輸、收購、銷售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將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輸機具,沒收違法運輸、收購的河砂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引入現場監理或設檢查站
除了日常巡查之外,針對監管薄弱部分,征求意見稿規定各地可根據河道采砂執法監管之需,引入監理單位進行現場監理,或設立河道采砂檢查站。此外,建立采砂信譽管理,加強對河道采砂、運砂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河道采砂信譽檔案,對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記錄在案并予以公布。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對監理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雖然有些地方已經建立聯合執法制度,但聯合執法更多的是“突擊”執法,領導重視才開展,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采砂執法過程中遇有重大違法采砂行為,應當向政府報告,請求公安、國土、航道、海事等部門參與聯合執法。